偷鸡不成蚀把米。
有一家证券公司的80后客户经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帮客户盈利1141万元,收取了30万元报酬。而这位客户经理借用他人账户自己炒股,却亏损了4万元。
对该客户经理借用账户炒股的行为,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代客理财的行为处以没一罚一,两项违规行为合计罚没70万元。
日前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这一“奇葩”案例公之于众。
80后客户经理代客炒股赚超千万
根据罚单披露的信息,单某是一位从业时间较长的券商员工。
早在2003年,年仅19岁的单某就加入了某大型券商南丹路营业部。2003年至2006年在柜台岗位工作,2007年至2018年11月任该券商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单某私下接受客户严某某委托,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利德曼”“中源协和”等20只股票。
期间,单某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金额高达3675.23万元,累计卖出金额4816.37万元。
计算下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单某,帮客户盈利1141万元。对于这次成功的代客“炒股”,单某也获得了报酬。2016年8月18日,他获得严某某支付的30万元报酬。
根据当时的股市表现来看, 2016年A股在经历股灾后震荡回暖,走出结构性小牛市。正是借着这波上涨行情,单某的代客炒股操作才替客户赚得好收益。
自己炒股投入30万亏了4万
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盈利上千万的单某,自己炒股却并没有这么好运。
尝到赚钱的甜头后,单某开始自己炒起了股。囿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身份的限制,单某铤而走险,即通过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经证监会查明,2017年6月14日、15日,单某招商银行尾号2937账户分二笔共计向孙某某建设银行尾号9646账户转入29.99万元。
6月15日,该29.99万元全部转入“孙某某”证券账户。同日,“孙某某”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股票1.8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9.92万元,与单某转入的资金额基本一致。“孙某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至11月间发生多次证券转银行的资金记录,在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后基本在当日即转回单某银行账户。
两项违规行为合计被罚没70万元
对于单某的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进行了处罚。
证监会认为,其一,单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通过“孙某某”账户持有、买卖“利德曼”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其二,单某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单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其次,证监会对单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总体来看,证监会对单某罚没款金额共计7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单某代客炒股获得的报酬为30万元,自己炒股还亏掉了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