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参与者在平台暴雷后的损失谁来兜底?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顾问雷雷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条例》明确将非法集资中的投资人称为“集资参与人”而非“受害人”,因此,对于投资非法集资平台的老百姓而言,其享有的权益最主要的是对非法集资平台的债权。
随着《条例》的实施,制定于1998年并实施至今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条例》中规定的监管及执法主体较《取缔办法》发生改变,将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而具体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此外,《条例》更加注重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并细化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措施。”雷雷表示。
非法集资花样多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7500余起,处置非法集资存量案件三年攻坚战办结存量案件1.1万起,涉案金额3800余亿元。
近日召开的2021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还提醒非法集资可能发生的新领域,比如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等领域涉非风险趋向,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以及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新型风险,养老服务、涉农组织、民办学校、线上教育等民生领域,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非法集资。
雷雷表示,近年来,非法集资者的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尤其在平台名称的包装上不遗余力,名字高大上,往往带有“中华”“环球”“财富”等字眼,实则都是山寨公司。
“尤其是这两年,数字加密货币的造富神话给公众造成一定心理冲击,很多非法集资平台尤其喜欢以‘**币交易所’的名义,招揽公众进行所谓的‘数字货币’投资,其根本目的就是增强迷惑性以吸引投资者。”雷雷说。
如何区分、辨别非法集资和正规的金融、理财行为?雷雷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一看主体、二看手段、三看收益:
主体方面,非法集资主体基本上都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往往是注册一个带有“咨询服务”类经营范围的公司,打着投资理财平台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实际上该类公司根本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不具备向公众筹集资金的资格。
手段方面,非法集资主体通常以“投资理财宣讲”“项目推介会”“财富分享研讨”等名目,在互联网或线下召开对不特定公众的宣传,以吸引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收益方面,非法集资主体通常会对投资者进行承诺或变相承诺高收益的保本付息,以此诱惑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不仅要看对方宣传的平台名字叫什么,更应该通过工商登记资料、银监会官方查询电话等途径查询该平台的真实面目,同时要抵制住非法集资者给予的高息利诱,以免受骗遭受损失。如果参与投资,则应注重前期宣传资料、投资协议、转账凭证等书面资料的保管,证实自己的合法债权。”雷雷表示。
非法集资通常有跨区域的特征,一旦平台暴雷,如何维权成为非法集资参与者最关心的问题。
《条例》明确,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在集资平台暴雷后,投资人首先可通过谈判方式与非法集资平台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应当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其次是要及时求助当地监管部门,这里要注意求助的方式、方法,避免过激的行为。最后可以咨询、聘请律师,采用诉讼的方式向非法集资平台进行追讨自己的合法财产。”雷雷表示。
《条例》规定了非法集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雷雷提醒称,非法集资参与者注意不要去帮助集资平台宣传、招募投资者,以免将来由受害人成为“非法集资协助人”,根据《条例》,“非法集资协助人”需要承担清退集资款的义务。
区分非法集资与民营企业融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国家正在尽力防范金融风险,可看作P2P全面清退后金融领域继续治理的必然。
“但要注意的是,整顿非法集资要与民间融资做区别,给予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的生存空间。”赵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学院院长胡戎恩也认为,在重视防范非法集资同时,要注意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的民间金融的界限。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二者极易发生混淆。长期以来,中小微企业存在融资困难,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困难重重,使得广大中小微企业走向民间金融、民间借贷。真实状况是很多时候民间借贷解决了相关企业的燃眉之急,而考察民间金融历史,其历史渊源往往比国家金融机构的产生更加久远。
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民营企业融资?
胡戎恩认为,非法集资和民营企业融资区别在于,民营企业融资本质上是为了解决企业金融困难,其本身不是金融企业,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向特定人、企业进行融资。而非法集资,是没有实质性企业生产经营内容,向社会非特定对象进行融资,所针对的就是资本、货币。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容易混淆的是,一些企业前期确实是民间借贷,是合法民营企业融资,后期往往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条例》有其价值与意义。”胡戎恩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