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几个方面: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明确了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目前,我国备付金规模有多大?截至2021年1月末,央行资产负债表总资产——储备货币中“非金融机构存款”一项余额为17980.81亿元,该项即第三方支付机构交存央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这些巨额资金一旦被挪用、占用,将影响广大客户切身利益。
备付金早已实行集中交存
客户备付金是“随时准备支付的资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通俗来说,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钱先转到支付机构,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钱才会转到商家手中。这部分沉淀在支付机构的资金就是备付金。
实际上,早在2019年1月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就已经100%交存央行,并撤销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对备付金进行存管是必要的。这是因为,与一般资金相比,备付金具有几个特点:第一,备付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资金转移到支付机构后,消费者无法管理;第二,支付机构会以自身的名义将备付金存放至商业银行,拥有事实上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备付金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风险;第三,备付金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消费者权益易受侵犯。
央行一直十分重视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引导和监管。在全部实现集中存管、存管工作逐步规范的情况下,央行又对集中存管工作进行了部分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021年,为进一步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央行1月还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完善和加强非银行机构支付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措施。在强化反垄断的层面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巨头可能触及预警线。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对记者表示,这标志着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的非银支付监管进入深化落实阶段,同时提出史无前例的支付反垄断方针,将对整个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为促进非银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积极意义。
建立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
此前,由于对备付金监管不严,部分支付机构曾发生过挪用或占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形。
例如,2014年上海畅购公司挪用备付金造成资金风险缺口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甚至还有部分支付机构利用这部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行业此前也存在一个普遍现象:支付机构在多家银行分别开立多个账户存放备付金,甚至有机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多达70个。
在业内看来,集中存管后,少了备付金“诱饵”,有助于实现非银支付机构与银行业的良性互动,让支付回归支付,清算回归清算,服务回归服务。
“大量的备付金分散存放,不利于统筹管理和日常使用。集中存管有利于支付机构完善流动性管理,提升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董希淼称。
实际上,备付金集中交存至央行并不是搞“突袭”。早在2018年,央行就要求相关机构在规定时间前实现备付金100%集中交存。
相较于原备付金办法,《办法》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央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且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办法》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允许备付金互转
与此前相比,另一个重点是,支付机构之间备付金互转开了口子:允许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互转,支持支付机构间合规的业务合作。
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也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
《办法》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客户备付金管理的主要风险在于被挪用、占用、借用可能引发的损失,此前,监管为隔离支付机构之间可能的风险传递,明确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能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苏筱芮表示,此次放开的仅仅是“通过清算机构办理”的划转业务,一方面体现出这种放开是有条件的放开,是审慎前提下的规则完善,另一方面则顺应了市场需求,尤其是移动支付不断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非银支付机构间的合作日益紧密。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郑忱阳也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了对支付机构资金划转的要求,而是紧跟时代潮流、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支持支付机构合规合作的创新之举,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清算机构需要挑起“监管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