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试点此起彼伏,区块链应用纷纷落地,数字资产、金融科技成为网络热词。到底该如何界定“资产的数字化”,什么是“法定数字货币”,它们将如何影响人类社会的商事活动,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国家的竞争力?
一、财富与账簿的关系
人类的财富需要载体,载体的形式在不断变迁。
随着生产力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人类财富的价值重心不断从动产向不动产、股权、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方向移动,与此同时,用来记录财富的账簿体系逐渐变得越来越重要,有时甚至从确权依据演变成了直接的财富载体。
远古时期,人类的财富主要体现为禽畜、器具等生产生活用品;古代社会,出现了金银珠宝、田宅领地等财富形态;工业革命后,又出现了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等更加抽象的财产权利。
大部分生产生活用品都属于动产,其产权归属相对容易判断。一个约定俗成的标准就是:“占有者所有为原则、第三人所有为例外”。也就是说,实际占有并控制动产的主体会被默认视为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能;只有在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等特殊情况下,占有主体才不是产权人。
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始,人类财富的利用方式和组织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分离,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信托的管理权和受益权也可以分离;同时,像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基金份额这些依靠章程和契约创设的财产权利,本身并不存在可以用目击核实的“占有”事实,不可能凭感性认识直观判断其产权归属。因此,人们发明了簿记托管、公示登记等制度,依靠簿记档案来记录财富的归属和变化。
对于这些抽象的财产权利而言,是账簿定义了它们的权利归属、财产边界和交易过程。只有记入账簿的财产才能获得公认的价值,也只有记入账簿的交易,其交易结果才能获得利害关系方的认可。账簿记录,事实上成为这些抽象财富的确权依据,有时它们甚至成为财富的直接载体,获得了具体且直接的经济价值。
二、---资产的数字化
在笔者看来,所谓资产的数字化,应当是指将传统资产的簿记账册升级改造,用计算机的代码逻辑来描述传统资产的权益属性和法律关系,将不动产物权、金融债权、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基金份额、证券权利、票据权利等抽象的财产权利以可检索、可编程的方式完整、详尽、准确的记录到计算机数据库中。
适合数字化的资产,应当是那些通过章程、合同、契据等法律文件构建而成的抽象的财产权利。一方面,这些资产的各种属性和权益基本属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范畴,比较适合用数据结构和计算模型进行模拟和映射,适合计算机的代码逻辑;另一方面,这些资产的价值量普遍较大,事实上已经成为家庭财富、法人财富的价值重心,改造这些资产的簿记系统可以直击重点,事半功倍。
资产的数字化,本质上是法律关系的数字化,并不是简单的信息录入或文件扫描上传,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精细且庞大的法律关系梳理工作。对于这项工作,区块链技术具有非常特殊的应用价值。
区块链的一般记账逻辑是“全网共识、对账前置”,也就是全网节点就特定交易均不存在“异议”,每个节点的账簿记录均不存在与交易安排相冲突的内容,相关交易才可能记入账簿,从而获得对交易结果的最终确认。如果以资产为中心,将所有跟资产存在直接或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纳入到区块链网络,各自掌控参与共识运算的独立节点,那就意味着所有可能就核心资产提出权利主张的利害关系方均有机会对交易表示“异议”,均有机会在交易获得确认之前维护自身的权益。
例如,如果将房屋抵押权人纳入到房产登记系统的区块链网络,让其控制独立的计算机节点参与分布式记账,那么当所有权人提交转让房产的交易时,抵押权人控制的计算机节点就应该会自动提出异议,拒绝标的房屋的转让动议。
尽管所有记录了完整账簿信息的节点均可以判断类似于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然而,只有抵押权人才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方,任何人篡改或删除抵押登记均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抵押权人控制的计算机节点逻辑上应该是维护抵押登记效力的最有力、最直接、最可靠的保障。
所以,逻辑周延的将所有可能的权利人纳入区块链网络,是确保资产账簿在相关权利记载方面准确、客观、完整的技术保障,也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意义所在。
当然,并不是说只有区块链才是资产数字化簿记系统的唯一解决方案,目前不动产登记、公司股权登记等中心化、有公示效力的数据库系统其实已经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满足很多需求。然而,给利害关系方设置必要的接入权限和应用编程接口,让他们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流程控制、可以在线完成法律行为,可能是这些系统下一步数字化升级工作所需要考虑的事项。
可检索,是指数字化资产账簿应该可以实现对标的资产,以及与标的资产存在直接或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财产权利的身份标识和快速检索,其实包括“标识唯一性”和“类别完备性”两方面的要求。换句话说,数字化的资产账簿,应该是个精细化、结构化、法律逻辑周延的有序数据系统,而不是简单的数据堆砌。
举例来说,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而言,系统应当设置并可以自动识别每一个应收账款的身份标识,从而在录入系统的逻辑起点就杜绝重复质押、质押后转让等种种问题,而不是靠事后的人工检索去发现这些问题。这就是身份标识唯一性的要求。
再举一个例子,对于公司股权簿记系统而言,不但每名股东及其持有的股权应该在系统中设置为独立的数据对象,而且在股权上设置的质权、持有质权的质权人、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债权的债务人,这几个关键性的财产权利、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法律关系客体都应当在系统中以独立的数据对象出现、可被快速检索和编程调取。这就是数据对象类别的完备性问题。
只有在唯一性和完备性上满足法律逻辑周延的需求,资产簿记系统才算拥有了足够充分且足够精细化的数据准备,可以为初始登记、产权转让、融资担保等常见的法律行为提供数据支撑,可供计算机程序自动调取并进行运算。
可编程,是指资产账簿应该支持“图灵完备”的脚本语言或编程语言,可以将资产的初始登记、产权转让、融资担保、司法保全等法律行为编写成计算机程序(即智能合约),充分反映资产各项附属权益或权利负担,从而使得资产处分可在智能合约的控制下逻辑周延的自动执行。
比如,在理想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系统应当可以预设写入“转按揭”智能合约,将买方支付首付款、卖方银行释放抵押权、买方银行设定抵押权、买方银行释放贷款、标的房屋产权过户、释放贷款和首付款给卖方银行和卖方,这几个交易步骤写入同一个智能合约中,并且设定若任何一个步骤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则回滚数据,将不动产及数字货币两个簿记系统同步恢复到交易之前的状态。
这样的话,二手房买卖就可以省略过桥贷款、买方担保、资金监管、受托支付等一系列的居间中介活动,不但可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可以最大限度杜绝单方违约、卷款潜逃等道德风险。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实现“可编程”的功能,应该是资产数字化乃至法定货币数字化的一项重要目标。
三、法定货币的数字化
货币,作为人类的一项特殊资产,拥有四项基本职能:价值储藏、交易媒介、支付手段和价值尺度。从一般等价物、金属货币、庄票银票,一直到以纸钞和银行存款为代表的信用货币,它大概已经经历了四个历史形态。主权属性,一直是货币的根本属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着货币质量标准的统一和在交易中不可被拒绝的法偿性。
随着比特币的兴起,以公有链技术为特点的各路加密货币纷纷登场,以区块链技术获得的公众信用为支撑,开始挑战法定货币在交易、支付、投资、汇兑等各个方向上的主导地位。在此之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同步崛起,以跨银行备付金账户体系和内部结算安排大规模替代传统的银行支付业务,使得银行系统逐步失去对交易、转账等底层支付活动的控制和监测能力。在巨大的压力下,各国政府纷纷着手研发法定数字货币。
信用货币,本质上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多级账户体系中的存款余额构成的存款货币,靠准备金制度通过货币乘数效应影响货币投放总量;加密货币,本质上是区块链账簿上记录的虚拟票据,靠电子签名技术校验持有人身份并完成向收款方的权利背书。它们一个强调余额逻辑,一个强调票据逻辑;一个重视时点上各级账户的余额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一个重视支付过程中货币的支配权归属及其转移方向。
如果用“状态及其改变过程”的计算模型来理解,其实信用货币与加密货币,完全可以一个主要负责记录“状态”,一个主要负责记录“改变过程”,或者说,一个主要负责记录账户余额,一个主要负责记录账户之间的收支行为。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在某种意义上实现货币银行制度与加密货币技术的功能互补。
各国政府研发法定数字货币的初衷,其实都包含着延续货币主权的基本诉求,而货币主权展开来说,包含货币投放、利率政策、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不论是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乘数、货币投放量的影响,还是利率传导机制、结售汇制度,其实都无法脱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业已形成的多级账户体系和组织管理构架。这就决定了各国的法定数字货币,不可能完全抛弃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中心化地位,也不可能完全抛弃现代货币政策赖以生存的存款货币账户系统。
数字货币系统中标识持有人身份的依据是电子钱包,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电子钱包中存储的一个或多个公钥地址。那么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场景中,是否需要将电子钱包与自然人或法人的主体身份绑定呢?这其实就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匿名性问题。
放下反恐、反洗钱、反逃税等法律规定暂且不谈,从现实的角度说,任何一个电子钱包的持有人终归会需要将数字货币兑换成纸钞现金或银行存款,免不了会有丢了手机想找回钱包余额的需求,在当今这个移动支付、手机网银时代,最便捷的方式自然就是在电子钱包中捆绑银行卡。
所以,不论是从社会管理需求出发,还是从使用者的现实需要出发,法定数字货币大概率不会采用“纯匿名”的方式,应该会与当前银行卡的制度安排相仿,将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定向披露给电子钱包的发行机构,在银行客户隐私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处于“有限匿名”的状态。当然,对于小面额、储值卡性质的数字钱包,也可能采用“不记名”方式发行和流通,但这应该不会成为主流,而且必然会受到额度限制。
放弃“去中心化”加上电子钱包的“有限匿名”,这两项条件基本意味着从负责存储和计算的服务节点,到负责校验用户身份、提交支付请求的客户端,整个数字货币网络其实都会在“实名制”的基础上运行。这也意味着“全网数据对等备份”和“算力竞赛”这些公有链对抗匿名节点作恶的机制和措施,在法定数字货币的网络系统中都不再需要。
综上所述,在法定数字货币的系统构架和制度安排上,笔者认为可能的方案选择是:
(1) 放弃“去中心化”思想,尊重“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级账户体系;
(2) 将数字货币的功能设计集中于“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两项内容,侧重流通领域和支付领域的应用场景;同时,严格禁止对数字货币支付任何利息,用“实际负利率”为数字货币向存款货币回流制造压力;
(3) 对数字货币设定明确的生命周期,从货币分发(钱包充值)开始,通过若干次交易(转账支付或消费支付),直至货币回收结束(提取现钞或转为银行存款),有意识控制法定数字货币的复用次数;
(4) 商业银行以等额存款货币向中央银行认购数字货币额度,同时享有向中央银行等额回售数字货币的权利,这样,分发银行与回收银行就不再需要就跨行数字货币在存款货币层面进行清结算,通过中央银行承担的“最后兑换人”职能完成数字货币与存款货币的价值联通;
(5) 不在全网数据的规模上设置完整备份节点,仅由分发、回收数字货币的商业银行,以及注册电子钱包的参与机构存储与特定数字货币相关的支付交易记录;
(6) 商业银行的总、分、支行之间不区分层级,直接按对等节点部署网络,借鉴加密货币区块链、默克尔树等可固定交易内容和时序且方便剪枝的数据结构,以最经济的方式存储并固定与节点所在机构相关的数字货币分发、交易、回收记录,同时实现抗灾备份和对账前置等功能。
如果按照上述思路设计法定数字货币,那其实就相当于在传统的存款货币账户体系和支付清算体系之外“挂载”了一个特殊的数字票据系统。数字货币的发行,相当于各商业银行以存款货币从中央银行购买本票额度;分发,相当于储户从商业银行购买银行本票;支付,相当于将银行本票背书给后手;回收,相当于银行本票的兑付或等额贴现。在被回收之前,数字货币只影响过手主体的“电子钱包”余额,不影响其存款账户余额;只有数字货币被银行回收,才会将“电子钱包”余额提现或结转至存款账户,进而终结这张数字货币的完整生命周期。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参与机构,在存款货币账户体系之外组建电子钱包账户体系,将部分支付业务从传统的存款账户清结算方式,转变为数字货币的额度认购、分发、交易、回收流程,从而实现数字货币(DC)对现金M0的替代、电子支付(EP)对存款账户清结算的替代。
四、游戏规则的改变者
在第三方移动支付如此发达的年代,为什么还要去创设法定数字货币呢?真的有必要吗?有必要,而且非常必要。因为,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支付即结算、可全程追溯、支持编程等技术特性,它可能彻底改变人类社会货币流通、支付结算的基本游戏规则。
1。支付即结算
当前的电子支付方案,不论是传统电汇,还是网银转账,在业务流程和商业实质上还是通过存款货币的银行账户体系和支付清算系统进行余额调整和清算结算。付款行验证付款人账户余额并调减(借记)支付金额后,通过行内或跨行支付清算系统与收款行清结算,收款行再相应调增(贷记)收款人账户余额并通知收款人。如果收付款银行之间缺少直接的清算渠道,可能还需要引入第三方中转银行、国际清算组织才能完成整个支付流程。多机构参与,可能位于不同时区,可能需要一次或多次清结算,这些因素必然会让整个支付过程产生难以被忽略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第三方支付,其实是另行设置了一套内部账户体系和结算平台,并分别在各主要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对于内部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收付行为,平台公司用备付金账户统一与外部银行账户收付结算;对于内部账户之间的收付行为,则直接通过内部系统结算,仅向全国支付清算系统报备支付报文。所以,第三方支付,本质上还是通过银行存款账户体系完成支付动作,只是通过内部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截断了与外部银行账户之间的直接联系,通过内部结算替代了部分银行结算而已。当然,部分具备余额存储、资金监管等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实还利用内部账户体系沉淀了部分流通资金。
与存款货币靠调整账户余额完成支付不同,法定数字货币本身具有价值,改变其支配权归属就等同于在不同主体之间传递货币价值,这跟收付纸币是一个道理。收到纸币的人,可以根据纸币面值直接确认收款,不必清点钱包;同理,获得数字货币支配权的主体,可以直接确认收款完成,不必统计电子钱包的余额变化。所以,支付法定数字货币时,账簿系统中记录的并不是支付报文消息,而是直接的改变货币产权归属的交易记录,不再需要调整其他账户余额,更不需要进行账户之间的清算结算。
2。数字化的一般等价物
“当面交易、钱货两清”是消灭交割风险的最古老的交易方式,它有一个必要前提,那就是要由货币充当所有交易的一般等价物。然而,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线上交易其实一直缺少一个“数字化”的一般等价物。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收款方确认到账至少需要经历两次银行账户的余额调整。这就导致在计算机控制的逻辑流程中,不可能以一个不可拆分的逻辑步骤实现“钱货两清”的交割目标。实物交易中,物流运输需要时间,加上有第三方支付覆盖风险,这一缺陷表现的并不明显;一旦金融资产实现了数字化、需要进行线上交易,无法实现“同步交割”就可能成为拖长流程、阻碍交易的瓶颈性缺陷了。
法定数字货币,存在形式上属于可编程的数据对象,本身具备法定价值,并且拥有支付即结算的功能,完全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从而彻底实现电子交易的“同步交割”。这样,就可以在智能合约中将各种复杂的资产交割动作与数字货币的支付动作写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子性操作,按同步交割的逻辑来自动运行,彻底排除道德风险、外部因素的干扰,彻底消灭“交割风险”。
3。可追溯的现金流载体
长久以来,货币政策难以精确指向特定产业或特定地区,金融监管则困扰于产品嵌套、借用通道等政策套利行为,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很难指引或跟踪现金流的具体流向。法定数字货币,以票据背书逻辑在前后手之间流转,因此具备全程追溯功能,非常适合作为现金流的跟踪、监测工具,既可以为制定政策提供矢量化的监测数据,也可以为金融监管提供坚实的执法依据,当然还可以作为现金流载体为落实宏观政策保驾护航。
4。无处不在的应用编程接口
资产数字化的根本动因在于实现资产交易的自动控制,也就是让买卖、投资、融资、担保等商业活动可以用代码逻辑写入智能合约,然后在计算机的控制下实现自动执行。资产类别多种多样、簿记系统遍布各地,因此其数字化进程将很难做到步调一致、标准统一,必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多样性局面;而自动控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标准化,至少要在关键对象、关键算法、信息交换等方面做到标准和规范的统一。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和推广,必然会创造一个无处不在的簿记网络和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标准化应用编程接口。不论是何种资产,不论是哪种商业模式,要么需要货币参与交换,要么需要以货币支付或分配价值,终归都要跟货币发生关系。所以,作为数字化的一般等价物,法定数字货币必然会起到统一标准、推动资产数字化的作用。另一方面,电子钱包也可能成为非常理想的智能合约平台,随着法定数字货币遍布各地的支付网络成长为影响力巨大的资产交易平台和交易工具。
五、国家竞争力
法定数字货币的主权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与国家的概念紧密联系。可以预见的是,全面推行法定数字货币后,发行国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1) 制定宏观政策时可以用矢量化现金流监测数据作依据,货币政策可以精确指向特定行业或地区,金融监管可以获取资金全程流转痕迹,因此,宏观政策的科学性、精确性会获得质的提高,金融监管成本会显著降低,全社会金融秩序、经济秩序将呈现出崭新面貌;
(2) 支付即结算的货币体系可24小时不间断的自动运转,从周转速度、运行连续性两个方向提升货币周转速度,进而提升全社会的金融效率、经济效率,让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形成的在人员、货物、信息等要素流动方面的“带宽优势”获得更充分的发挥;
(3) 直接改变货币权属的支付簿记系统,为跨国资金流动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国际结算可以不再依赖存款货币的多级账户体系和支付报文系统、不再受既有国际清算组织的网络和规则约束,获得更大的国际支付自主权;
(4) 区块链技术将利害关系方以联盟成员身份全部纳入核心资产的数字化账簿网络,让簿记账册在对账前置、全网共识的基础上成为不可篡改、真实准确、具备公信力的基础依据,社会信用结构与信用水平发生实质性改变,审计、尽调、税务稽查等工作内涵发生重大变化,大规模重塑社会分工和交易习惯;
(5) 法定数字货币和智能合约技术相结合,彻底改变第三方监管、过桥借款等以“信用替代”为核心价值的商业模式,以法定数字货币的主权信用结合计算机程序的自动控制直接提供信用支撑,弥合时间、空间或逻辑流程上的信用缺口,从而大规模节省全社会在担保价值方面的资产占用,进一步提高资产利用率和金融周转速度;
(6) 法定数字货币与数字化资产普遍支持编程,在智能合约的控制下,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复杂的交易条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步交割,大规模消除人为因素和外部条件可能引发的交割风险、交易风险,资产买卖、投资并购、融资担保等商事活动全面进入“电子商务、智能合约”时代。
综上所述,法定数字货币的全面推行和资产数字化的广泛实现,将会从宏观政策、金融秩序、国际支付、经济效率、商业模式等诸多方面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而这种影响势必会以国家领土为边界发生作用,进而内化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