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部门接连出台互联网存款、网络小额贷款以及《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新规。这在金融强监管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并未让市场感到意外。至少,在互联网存款新规正式下发之前,蚂蚁集团等互联网科技巨头就相继主动撤下了相关存款产品。
但是从市场反应来看,这些新规的确给一些金融机构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据说,新规出来后,不少中小区域银行倍感焦虑。那么,将压力暂放一边,先弄清楚监管部门为什么会接连“出招”,可能对市场参与主体更为重要。
首先,要领会监管部门出台新规的真实意图。这主要是为规范发展,补齐监管短板。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运营。
互联网存款和网络小额贷款两种业务模式,可简单谓之“助存”和“助贷”,一端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另一端则对应资产,共同点在于都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快速做大业务规模。
客观来说,对于网点有限、客群基础薄弱的中小区域性银行而言,上述业务模式的确对其实现快速扩表、增强盈利能力有明显催化作用。就互联网存款业务来看,以各大平台可见的吉林亿联银行为例,该行2019年扭亏为盈,营收9.56亿元,同比增幅487.91%,净利润达到1.53亿元,核心就是快速扩表——有了钱,才能放贷生息。该行2019年存款余额250.58亿元,较年初增幅达189.47%;贷款余额202.50亿元,增幅290.14%。
借助互联网,区域银行得以突破地域限制增加负债,但也增加了流动性风险,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推高市场利率、增加资产端风险等问题。监管部门下发上述规范发展通知,就是为填补金融新生事物的监管空白,防范风险,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包括刚发布的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都是在给制度打补丁,要求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实际上,基于“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的原则,近年来,监管部门已多次着手清理和规范存款市场,比如,要求商业银行清退智能存款、靠档计息存款产品,规范和压降结构性存款等。
其次,要清醒认识到监管思路和目标的变化,即更注重功能监管、监管公平和一致性。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下,商业银行正加速向数字化转型,金融科技创新和发展势如破竹,新业务、新模式不断涌现,诸如前述互联网存、贷款业务,移动支付业务等等。这些创新业务,客观上在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效率、改善客户体验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的确具有普惠意义。然而穿透来看,不少业务名为创新,实为套利。
典型就如互联网联合贷款。近年来,部分互联网平台以提供技术服务的方式,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小额网络贷款。问题在于,互联网平台实际上承担信贷业务中的获客、风控等金融功能,却并不分担风险,并且还存在异地展业、杠杆率偏高等问题。业内人士都很清楚,这种模式实质就是监管套利。因为,其实质是从事金融业务,但又逃脱了监管约束,形成风险源。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就曾指出,数字创新中的监管套利问题,实际就是反映大家从事类似业务,但是有可能监管的规则不太一样。要实行一致性监管,才能保证竞争秩序的公平以及对客户的保护。
金融监管是维护市场安全稳定、有序发展的基础。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对外强调,要增强金融监管的一致性,所有金融活动都必须纳入监管。去年11月,监管部门起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主体,对网络小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并划定了禁止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的若干红线。这些办法的出发点就在于强调金融功能监管,强调监管的公平和一致性,杜绝金融套利行为。
再次,要客观理解监管部门对于创新的呵护之心。近年来,各种监管新规的总体导向是审慎包容,鼓励和支持创新,强监管与包容发展并行存在。
在前述新规中,读者倘若仔细阅读条款,可以清楚知道,监管部门并未采取“一刀切”做法,而是疏堵结合,留有余地。比如网络小额贷款新规,肯定了联合贷款业务模式,只是划定红线,约束杠杆。再如,互联网存款新规,商业银行通过自营互联网平台仍可进行揽储,而且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不受限制。新规其实明确提出,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生活。
去年12月8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的演讲中明确肯定了这些年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成绩,同时他也强调,面对金融科技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将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切实解决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包括促进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等。
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一员,商业银行应相信并理解监管部门的呵护之意,努力回归业务本源,练好内功,这是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做好经营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