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方面,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央行于近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备付金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明确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央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详细规定备付金出金、入金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等。
备付金监管职责划分方面,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支付机构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
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三类特定业务,办法进行账户管理规定的优化。其中,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