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交所认真贯彻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要求,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目标,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以新证券法为指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惩戒违规行为,严肃市场纪律。本年度公开发布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完善违规认定规则,提高纪律处分精细化水平,划清监管红线,引导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治理改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供给。
2020年全年,上交所共发出公开谴责43份,同比增长7.5%;公开认定47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同比增长88%。其中,对涉及严重恶性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共6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发出通报批评110份,同比增长6.8%,发出监管关注122份,同比增长15.09%。纪律处分与监管关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同比增长20%;处理董监高556人次,同比增长4.32%;处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90人次,同比增长26.76%。针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处理8家39人次,机构家数增长100%,人数与上年持平。
做好违规查处责任区分,是纪律处分工作落实精准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执纪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的任务要求。本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按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要求,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原则,注重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个人责任,把握处分尺度,务求个案公正、类案公平,积极回应市场关切,体现市场发展实际,亦保持监管执纪稳定性。
一、区分案件类型,重点处置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质违规
坚持“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则,区分不同违规的性质和特点,重点聚焦市场反响强烈、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性违规。
一是“零容忍”应对财务造假等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的直接体现。财务信息披露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的“毒瘤”。2020年,上交所落实“零容忍”要求,共处理相关案件近20单,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规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9单。如,ST康美连续3年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等,涉案金额近200亿元,金额巨大史上罕见;长园集团重组标的连续两年业绩造假,直接导致公司盈亏变化。前述公司均被公开谴责,主要责任人均被公开认定。
二是从严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及时解决等违规行为。近年来,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纪律处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全年共处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件近30单;涉及公开谴责、公开认定案件18单,同比增长38.46%。如,*ST中新通过供应商将资金划转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形成资金占用10.07亿元;*ST刚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21笔、合计金额56亿元;*ST鹏起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7.5亿元,并利用公司违规对其借款提供担保15.75亿元等。上述案件情节严重,且因未及时解决,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前述公司均被公开谴责,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均被公开认定。
三是严肃处理未按期披露年报等定期报告违规。年报是公司过去一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集中反映,做好年报编制、审议及披露工作,保障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是上市公司和全体董监高的法定义务。2020年,上交所严肃查处了*ST新亿、*ST瀚叶、广东榕泰3家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违规,公司及相关董监高被公开谴责;就*ST秋林部分董事未履行年报审议及披露义务,*ST联合董事、监事对公司年报随意“不保真”,对涉案董事、监事予以相应处分。
四是继续问责涉及控制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事关重大,针对涉及到的信息披露违规,上交所继续强化事后追责,全年共处理该类违规案件8单。如,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限售期内筹划远期控制权转让,交易双方都被公开谴责;梅雁吉祥第一大股东明确声称将谋求公司控制权,后续却悄然实施清仓式减持,最终被公开谴责。就三高类重组后遗症爆发所致业绩承诺未实现、子公司失控、逃避业绩补偿义务等违规,继续依规处理,涉及案件6单。如,*ST九有对高价收购资产标的失去控制,信雅达交易对方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等,两案中公司和交易对方均受到了纪律处分。
五是及时整治未履行回购计划或增持承诺的失信行为。回购计划与增持承诺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投资者对此形成信赖利益。对于相关主体未完成承诺,失信于市场,本年度上交所分别处理相关违规11单、9单,以实际完成率为基础,综合考虑可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安排等情节作出处理。如,ST锐电在资金短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的情况下,仍披露5000万元“忽悠式”回购计划,公司及董事长均被公开谴责。
六是以警示教育为目的处理恶性不强、损害轻微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对于违规性质属于单纯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无明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失或强烈市场反响的案件,主要以警示教育为目的采取适当监管措施。此类案件主要包括小额股票买卖或权益变动违规、日常关联交易超预计、信息披露延迟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等违规。如,有公司股东违规买卖股票,但违规数量较小,未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且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则给予口头警告。
二、区分个案情节,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主观过错作出差异化处理
对于同类不同个案,注重区分违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差异化处理。
一是对涉案金额大或占比高,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或当事人故意实施、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惩处。此类违规多集中于基本面欠佳、内部控制不规范,市场关注度高的风险公司。如,*ST富控年报被年审会计师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并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及时纠正,主要责任人被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ST刚泰、退市美都为控股股东提供违规担保金额分别高达56亿元、41亿元,且因债务逾期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巨额担保责任,主要责任人被公开认定;*ST金钰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在交易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贸然推动控制权转让,且拒绝配合落实监管核查要求,交易双方均被公开谴责。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市场影响恶劣。
二是案件查办中督促及时整改,对积极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披露的,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从轻、减轻处理。如,处理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案件过程中,按照“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原则,给予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涉案责任人一定整改时限,推动占用担保问题解决。对事发后迅速整改补救挽回损失的,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如,妙可蓝多在发现资金占用后,在限期内收回全部占用资金;*ST经开在查明存在违规担保后一个月内全部解除。两案后续均被从轻处理。对其他类型案件,处理中也加强引导、督促涉案责任人及时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
三是对当事人的“无心之失”,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的从轻考量情节。所谓“无心之失”表现为对规则理解不到位或者具体业务操作失误所致,当事人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也未造成实际损害或损害后果轻微,在责任区分时适度从轻、减轻处理。相关案件集中于股票买卖、权益变动违规等。如,部分股东因质押平仓卖出股份而未及时披露减持计划,考虑到依约被动卖出的性质,仅采取监管措施;部分公司股东在执行增减持计划时出现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不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均对其予以口头警示。
三、区分不同主体,合理认定与分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责任
同一个案中,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知情参与情况等,合理认定与分配主体责任,抓住“关键少数”。
一是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主导的违规行为,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客观上难以知情、没有明显过错,董监高已勤勉尽责仍不知情,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如,至正股份控股股东主导资金占用,被公开谴责;公司因未确保资金独立性,责任相对较轻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收回全部占用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宁波中百违规担保案中,时任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绕过公司内控体系,擅自使用公章对外提供担保,被公开谴责;公司因未对印章管理实施有效内部控制,责任较轻,且在发现后积极主张救济,给予通报批评。
二是精细区分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个人责任。压严压实主导、组织、参与违规的董监高责任,对不知情、难以知情、已勤勉尽责的其他董监高酌情从轻。一方面,区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与直接组织实施相关违规的其他董监高责任。如,*ST中新、*ST贵人资金占用案中,董事会秘书对资金流出不易发现、难以知情,且在发现违规后督促整改、追讨资金,故予以从轻处理。另一方面,区分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内部董事与不在公司常规任职的独立董事责任。如,*ST宏图涉及业绩预告与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被公开谴责。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仅对业绩预告违规负责,且其在履职过程中难以知晓导致业绩差异的补偿协议,并明确提示关注业绩风险,责任相对较轻,被采取监管措施。
2021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落实上交所《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础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合规意识,引导督促上市公司专注主业、严守诚信、规范运作,着力构建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生态,推动沪市公司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