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西安被骗贷2500万 借款人无力归还获刑7年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姚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4149)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陕01刑初65号)。被告人姚某隐瞒公司逐年亏损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经营状况等事实,提供了虚假合作协议、虚假申请贷款的资料,以物流园公司名义骗取成都银行(601838.SH)西安分行贷款2500万元,贷款逾期后无力归还。法院判决姚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向物流园公司追缴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骗取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孳息,不足部分被告人姚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判决书显示,2014年2月,姚某以物流园公司名义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姚某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隐瞒了其以物流园公司等名义向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典当)等企业超过2500万元的借款未清偿、隐瞒了物流园公司没有向中富物联支付转让款1118万余元及未结清金泰建设工程款、隐瞒了物流园公司逐年亏损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经营状况等事实,并提供了虚假合作协议、财务报表等虚假申请贷款的资料。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审核贷款资料后,于2014年4月17日与物流园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物流园公司借款2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物流园公司将名下土地及房产抵押给成都银行西安分行。

2014年4月29日,物流园公司收到2500万元贷款后,当日将该款项转入西安普仕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次日,再从该公司将2499.99万元资金转回物流园公司工商银行尾号3972账户。同年4月30日至5月4日,物流园公司分多次向腾龙汽车转款共计2900万元。腾龙汽车收到上述资金后,再转入姚某等人账户用于清偿借款。

物流园公司未向中富物联支付土地、房产转让款。2014年11月,成都银行发现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成都银行决定终止合同,遂向物流园公司及担保人姚某等人邮递送达《提前还款通知书》并进行公证。

2014年12月9日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又与腾龙汽车及姚某签订《保证合同》,腾龙汽车及姚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向物流园公司及保证人追索借款未果,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证的债权文书立案执行。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物流园公司及姚某未履行到期债务,该院决定拍卖物流园公司房地产,因流拍及物流园公司房屋所有权证被该院判决撤销,且物流园公司拥有的土地被多次查封等原因,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物流园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贷款,给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姚某作为物流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物流园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亦构成骗取贷款罪,因其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对物流园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故应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姚某骗取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贷款2500万元以及贷款逾期后无力归还贷款,致使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遭受巨额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姚某所犯罪名及未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向物流园公司追缴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骗取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孳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案发时),不足部分被告人姚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资料显示,成都银行成立于1996年12月,是一家以国有股本为主、股权多元化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马来西亚丰隆银行作为境外战略投资合作伙伴。2018年1月31日,成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四川省首家上市银行、全国第8家A股上市城市商业银行。

根据成都银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9月末,全行不良贷款率1.38%,较上年末下降0.0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98.91%,较上年末增长45.03个百分点。2020年1-9月,成都银行的信用减值损失为33.33亿元,去年同期为25.83亿元,同比增长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