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向业主分红的新闻价值

业主向小区物业交钱,大家听得多了。但是反过来,由小区向业主发钱的就比较少见了。近日,在广州天河区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向业主“分红派钱”,业主最多可以分到近千元。该小区住着近4万人,由于人气旺,不少临街楼宇的架空层都被用作商铺出租,这次要分给业主的钱主要来自小区广告和商铺收益。

这样的事确实有些新鲜。但是实际上本来就应该如此,不应该成为新闻,成为新闻倒是值得惊奇。

中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单位为职工解决住房,因而往往形成以单位住宅楼为主的所谓家属院。这种院落,作为单位的附属,是单位后勤的一部分,由单位后勤部门管理。单位的权力自然延伸到单位的家属院、住宅楼。如果单位效益好,住在家属院的居民可能获得单位很多补贴和福利,比如低廉的物业费和水电煤气费,有些甚至是免费的。这些都是由单位出钱补贴的。这种情况下,居民和物业服务之间并不存在市场化的交易,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

近二三十年城市化进程中,小区的兴起是一个独特的现象。小区居民不再是一个单位的职工或家属,小区变得非常社会化。随着小区管理的需要,物业公司也产生了。物业公司和居民之间,不再是以往单位后勤和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属的关系,而是完全市场化的关系。一方提供服务,一方购买服务,公平交易,两厢情愿,合情合理。

但在实际情况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并非这么清晰和融洽。虽然业主是真正的主人,是他们花钱购买服务,但真实的情况是,单个的业主往往是弱势一方,而组织化的物业公司,反而非常强势。尤其早些年,强势的开发商不但要把房子卖给业主,而且还要独霸后续的物业服务,开发商便理所当然地作为物业公司继续进行开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在这种强势而有组织的物业公司面前,单个的没有组织的业主,往往要受物业的气。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常常相当紧张,有时甚至是剑拔弩张,激烈对峙。有些小区物业更是暴力对待业主,业主成为被管制的对象。

强势的物业公司不但在许多方面欺凌业主,甚至利用小区的设施等为公司赚取利益,侵害小区业主的权益。有些公共设施被出租赚钱,小区楼面、楼顶、电梯中的广告,都是可以产生源源不断收益的摇钱树。有些小区还通过提供场所举办活动赚取利益,有些小区甚至还通过收取“买路钱”的办法获利。比如有些需要进入小区的线路之类,如果不给物业一定的费用,就无法进入。有的小区拿了某些服务商的好处费而拒绝其他竞争者进入等。诸如此类,业主实际上当了冤大头,而物业服务公司则得到了实际利益。当然,有些物业公司把这种收益用来补贴物业服务中的亏空,有些拿这些收益进行物业的维修,并没有把这些收益装进自己的口袋。但是,无论如何,这些收益都成为糊涂账。

共有物业设施产生的利益,当然应该归业主所有,道理上没有什么难懂的地方。如果这种共有利益无法分割,最终用于小区的维修或服务,那么,也应该有一种公开透明的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诉业主。如果能够分割,直接分配给业主也是不错的选择。当然,单凭物业公司的觉悟,很可能做不到这一点。物业公司要自觉地将共有收益分配给业主,大概也需要一些条件。一个条件是充分竞争条件下,为了获得业主的支持,在竞争的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物业公司可以让渡一部分利益,获得竞争优势。另外一个条件是,存在强大的谈判对手,物业公司不得不让步。对于第一个条件来说,目前物业公司虽然也是竞争性的,但由于更换物业公司手续复杂,一个长期管理某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被竞争对手取代,因此,目前来说,由于竞争压力而自觉地向业主分红,还不多见。而对于第二个条件来说,也就是弱势的、分散的单个业主,应该组织起来,对物业公司进行制衡。这样的组织就是业主委员会。在一些业主委员会比较成熟、理性而强大的地方,物业公司确实能够被有效制约。像广州市天河区给业主派发红包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熟而强大,真正能够为业主争取利益。这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公司的协商,不但把电梯中的广告收入争取给业主,还把共有设施产生的收益,以分红方式派发给业主。显然,没有一个负责任的、强大的业主委员会,这些好处是不容易争取的。

当然,完善清晰的法律规定也非常重要。多年来,小区共有设施产生的收益归谁,虽然法理上没有问题,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并不清晰,糊涂账由此产生。明年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就非常清晰明了。既然法律这样明确地规定,没有含糊,那么,糊涂账也就没有太大空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