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管理办法来啦:12项要求7不准

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农村流动厨房实行备案管理;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当遵守十二项要求;农村流动厨房在承办农村自办宴席中不得有七种行为。

备案管理

农村流动厨房实行备案管理,按照食品摊贩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流动厨房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属地的市场监管所申请备案,市场监管所以所属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农村流动厨房申请备案时,在《天津市食品摊贩备案(延续)表》的“主体业态”一栏中选择“农村流动厨房”,在“经营场所或经营区域”填写营业执照的住所所在地。农村流动厨房备案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申请备案时,应当填写《天津市食品摊贩备案(延续)表》,并提交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食品加工制作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应当遵守十二项要求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具备与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制作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具及贮藏、清洗、保洁、消毒等设施设备,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保洁、冷藏冷冻、食品留样、防蝇、防尘、防鼠、垃圾存放等设备设施功能正常;加工服务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合格,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制定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制度;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中产生交叉污染和过期变质;加工制作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做好食品留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加工服务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不得有以下七种行为

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场所加工制作食品;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内宰杀活畜禽;利用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或将回收后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和鲜奶制品等高风险类食品;加工制作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