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乡某镇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对“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按阶梯收费,引起关注。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在石婆固镇的公开信中,明确了收取对象、“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收取标准、缴费主体、收取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
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宅基地是保障居民居住权益的土地资源,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滥用、乱用、闲置宅基地等行为,石婆固镇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对“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按阶梯收费,可以理解为“超占罚收”,目的是保障宅基地资源合理使用,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公平性,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石婆固镇对宅基地超出面积按阶梯收费
近日,河南新乡石婆固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一封致全镇广大群众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明确提出要在全镇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并在工作指导方案中明确收取对象、“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收取标准、缴费主体、收取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
信中指出,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完善宅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机制。
石婆固镇“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为:
1、农户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认定为一户。
3、农户有2个以上儿子,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的,认定为一户,其他儿子待年满18周岁后可认定为一户。
4、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167平方米的,认定为一宅。
5、对入驻新型农村社区,单体独户的认定为一宅,多层、高层单元户不认定为一宅。
6、新批划宅基地,必须按规定每处不得多于167平方米。
石婆固镇对“一户一宅”超出起征点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指导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5元/平方米计费;
(2)超出面积5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
(3)超出面积101-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
(4)超出面积201-3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0元/平方米计费;
对大于30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回。
根据石婆固镇有关规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收取,镇政府负责指导。每年的第一季度为有偿使用费集中交纳时间。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退出补偿等。
目标是实现农地集约化、有序化管理
宅基地是保障居民居住权益的土地资源,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今的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滥用、乱用、闲置宅基地等行为。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石婆固镇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对“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按阶梯收费,可以理解为“超占罚收”,目的是保障宅基地资源合理使用,确保宅基地资源的公平性,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
其中“一户一宅”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
据了解,实际上,自2015年国土资源部启动宅基地改革试点,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宅基地闲置问题,引导落户城市的农民和过度占用宅基地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来,湖北宜城、云南大理、江西余江、宁夏平罗等地均在国家授权下探索了各自的解决方案。如湖北宜城依据宅基地使用对象的身份及宅基地利用现状,对超占部分按照时段、面积、区域等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江西余江、安徽金寨对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建房进城购房的农户实行购房补贴;宁夏平罗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以地养老”模式,允许农村老人自愿将宅基地、房屋、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置换养老服务。
不过,对于“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收费,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和标准,目前只是个别地区根据当地情况而制定方案,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国家有明确规定,其中一条就是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