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岔口信用社原主任违法放贷210万 案发十年后投案自首

近日,山西古交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古交市岔口信用社主任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古交市天马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偿还其单位在古交市岔口信用社的到期贷款,与时任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巨商量后决定以天马洗煤厂11职工的名义贷款,并由天马洗煤厂担保,然后将贷出的款归还天马洗煤厂的到期贷款。

后张某以办理工资等名义将11名职工的身份证收起来,安排天马洗煤厂财务人员去古交市岔口信用社办理贷款。

2009年5月28日到2009年5月30日,时任古交市岔口信用社主任张某巨和信贷员郭某平(已判刑)未对11人的贷款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审核的情况下,编写了11名借款人的调查报告,为此11人办理了共计210万元的贷款,偿还了古交市天马洗煤厂的贷款。

直至事情发生十年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巨到古交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古交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巨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张某巨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