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因新冠疫情陷入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各国政府都将投入大量资金,以解决就业、刺激增长。若能用好这些资金,借助必要的行业政策,将能加速全球经济低碳转型,化危为机,实现绿色复苏。反之,经济发展继续锁定在旧的污染路径,加重未来转型障碍。
中国作为最早进入复苏的地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国际供应链重要环节,有机会成为绿色复苏模板,贡献全球命运共同体。为此,我们需要更加明确的政策目标和投资方向指引,并进而为即将到来的“十四五”勾勒出绿色复苏路线图。
健全绿色金融体制机制
“十四五”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十四五”期间,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更加健全,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机构初步建立起对环境和气候风险的评估体系,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和数量、市场规模和投资者参与程度进一步提升,绿色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
具体来看,争取到“十四五”期末主要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占公司贷款余额15%以上;中资机构在境内外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比“十三五”期末增加一倍;采纳ESG理念和方法的机构投资者大幅增加;绿色金融市场开放度明显提高。
建议“十四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应当包括:
一是健全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制定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国内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统一国内绿色贷款统计标准;中欧可持续金融标准一致化工作取得实质成果,支持中欧绿色债券发行机构使用中欧共同标准;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分类、认证、评价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要求和监管指引;强化和完善通过再贷款、MPA等方式激励金融机构提升绿色表现的措施;选择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根据环境风险确定差别化资产风险权重的试点并适时推广;提高大型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管理机构的绿色资产配置比重。
二是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绿色金融业务,鼓励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包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贷款证券化(ABS),并做好绿色贷款和绿色ABS统计转换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基于内部模型的方法调整绿色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和经济资本占用;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境外机构来华发行绿色熊猫债券,并投资境内绿色债券市场;支持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发行绿色政府债券。
三是制定和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体系,要求金融机构加强环境和气候风险评估与管理,建立绿色金融的治理结构、战略目标和管理流程,计算和披露在境内外绿色资产的环境效益、高碳和污染性资产的环境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气候风险的敞口与减持情况,开展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监管激励政策。
四是加强国际合作,支持跨境绿色投资。加强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吸引国际绿色投资机构在华投资,支持绿色金融跨境资产交易,提升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国际认知度,扩大中国在“一带一路”的绿色投资。积极参与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平台(IPSF)、国际标准委员会(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TC322)等多边合作机制, 充实和提升中欧、中英、中法、中德等双边绿色金融合作,进一步扩大“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的国际影响力,支持专业智库开展针对“一带一路”地区的绿色金融能力建设。
确定一批
重点工程为抓手
为推动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绿色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提出和完成一批重点工程,并以此为抓手,实现“十四五”期间绿色金融发展目标。
一是制定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在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国内外绿色金融发展的最新进展,尤其是针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地区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所需要的市场化环境和体制机制性措施,进一步强化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和对污染性和高碳投资的约束机制,提升央行、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环境与气候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以近零碳排放为中长期愿景规划绿色金融发展路线图。
二是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一致化。在“十三五”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所有主要金融产品的,包含界定、认证、披露和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金融监管部门与产业主管部门合作,细化在绿色建筑、绿色消费、绿色农业、绿色小微企业等领域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提高在实际金融业务中的可操作性。要求银行、基金、保险业的主要金融机构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健全统计制度和报告制度。
三是完成中欧绿色/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对照工作。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绿色金融市场,中国与欧盟有关金融主管机构决定就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开展对照工作,拟形成和发布中国-欧盟绿色与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十四五”初期应当完成相关技术工作,并开始鼓励投资者使用相关共同标准,降低认证成本,提升市场透明度。
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鉴于气候风险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来源的国际共识,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开展气候因素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全面分析,并引导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防范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监管部门应择机发布对于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的监管指引,要求金融机构报告环境和气候高风险领域的资产敞口,开展环境与气候压力测试和情景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对冲手段。对煤炭依赖度较高的地区,应要求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能源转型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分析并研究对策。
五是出台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强制性环境评价制度,严格限制中资机构在境外开展高污染和高碳项目的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外投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重点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和气候影响评价、项目主体的环境和气候风险管控能力评价和项目环境效益评估,项目的环境气候影响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应该提升在境内外贷款和投资的信息披露水平,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绿色金融业绩评价信息时一并报送重点项目的环境和气候表现和潜在风险。对未按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慎决策,并由此导致生态环境事故、重大负面舆情以及法律和金融风险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此外,为确保“十四五”期间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得到有效落实,需要在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资金供给等方面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