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截至2019年底,上海公路总里程超过1.3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约845公里;公路桥梁1.1万多座,公路隧道2条,公路涵洞2400多道。从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新修订的条例对公路的管养和服务水平也作了提升、完善。首先,要求公路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城镇化地区的公路路段按规定设置人行道、照明和排水设施等具体衔接措施。其次,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对易受积水影响的地下通道等路段,应当设置防汛警示标志,同时将设置监控、通信等附属设施的要求从高速公路扩展到一级公路。第三,要求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公路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设置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服务设施,并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明确,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本市相关管理部门与长三角相关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协同,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在养护方面,规定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在治超方面,建立跨区域治超联防联动机制,通过统筹布局检测站点、加强信息共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多种举措,进一步提升区域治超的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