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亿保险资管产品三大细则出炉!相关规则将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9月11日,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于官网发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

3.43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待改革,相关规则将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

他指出,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目前,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强调,此次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细化产品投资范围,明确七项禁止行为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产品登记时限: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细化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等七项禁止行为。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20%变40%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产品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号。

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据悉,《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数字曾为20%;

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将信用增级方式分为三个情况:设置保证担保的、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与投资发行分离的专职投后管理团队和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和风险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适当拓展投资范围,设置产品投资比例要求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产品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

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设置产品投资比例要求: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前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

明确禁止行为: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通过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禁止行为等。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针对三个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的影响?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他进一步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