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还款后仍被扣留抵押房照和车辆登记证?借款人一纸诉状将建行靖宇支行告上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裁决书显示,2013年4月,邵某军通过互保金贷款业务,以三人互保联保方式向建行靖宇支行借款400万元,同时存入该行合作方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银行账户40万元互保金。四年后,邵某军以建行靖宇支行没有支付互保金利息,且占有其借款时的房照、车辆登记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互保金利息去向何处?
借款人与建行各执一词
据裁决书显示,2013年4月28日,建行靖宇支行与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签订互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要求借款参农大户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先行缴纳互保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1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退还条件为:互保金存续期间至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内所有借款参农大户,对建行靖宇支行最后一笔互保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此外,该协议由邵某军在2013年6月7日签字确认熟知并同意协议内容。
同年4月18日,邵某军与牛某伟、尚某收采用互保联保方式,与建行靖宇支行签订《个人涉农助业借款合同》及《涉农助业借款保证合同》。其中,邵某军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从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同时,邵某军向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银行账户汇入40万元互保金。
2015年,邵某军将4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建行靖宇支行。第二年4月7日,建行靖宇支行将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贷款的其他会员互保金退回完毕。期间,因邵某军等三人与建行靖宇支行发生互保联保贷款纠纷案,邵某军于2020年4月7日才收到40万元互保金。
邵某军认为,因互保金一直扣留在建行靖宇支行指定银行账户,变相导致其少用40万元借款,同时还要支付该行400万元本金的利息。依据公平原则,建行靖宇支行应当按照发放借款的利率,支付占用其40万互保金期间的利息。另外,邵某军向建行靖宇支行返还借款本息后,该行仍然占有其借款时的房照和车辆登记证。
建行靖宇支行对此辨称,40万元互保金存入了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设立的银行账户,没有存入建行靖宇支行账户,而且邵某军了解并同意协议内容。此外,邵某军已于2017年领取互保金利息3927.18元。
4万元顾问费属不正当业务收费?
借款人和建行“互踢皮球”
除了上述协议,邵某军还与建行靖宇支行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公开资料显示,邵某军系靖宇县崇丰果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8日,靖宇县崇丰果仁有限公司向建行靖宇支行递交企业财务顾问申请书,聘请该行担任财务顾问,协助公司获得相关融资产品和服务。同日,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邵某军向该行支付了4万元顾问费。
然而,邵某军上诉时却提出,建行靖宇支行向其收取的4万元顾问费属于不正当业务收费,并要求该行返还全部款项。
建行靖宇支行对此辩称,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银行为靖宇县崇丰果仁有限公司编制了金融服务方案,并且两次针对其提出的企业咨询进行了解答,邵某军要求返还贷款咨询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要求建行返还借款人被扣留的车辆登记证及房照
针对邵某军要求建行靖宇支行支付其40万元互保金利息的行为,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认为,互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系建行靖宇支行与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之间签订,虽然邵某军在该协议尾部签字确认熟知并同意协议内容,但该协议的效力只能约束建行靖宇支行与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因此,该合作协议对邵某军不具有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力,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经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核查,2017年1月20日,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向邵某军支付退还互保金利息3927.18元。此外,邵某军的40万元互保金存在靖宇县长白山人参产业商会账户中,而非建行靖宇支行。
关于邵某军要求建行靖宇支行返还咨询费的主张,因咨询业务系由靖宇县崇丰果仁有限公司与该行签订,该公司并未依法注销,故邵某军诉讼主体不适格,并且建行靖宇支行已履行了咨询服务义务,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建行靖宇支行于该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给原告邵某军机动车辆登记证及吉房权靖字第1996-19号、吉房权靖字第2003-20号、靖房权证靖宇镇00003954号、靖宇县房权证花园口镇字第00032378号、靖宇县房权证花园口镇字第00032142号、靖宇县房权证花园口镇字第00032141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二、驳回原告邵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邵某军负担2333元,被告建行靖宇支行负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