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拟修订:降低无证司机罚款额度,删除甩客或故意绕道等处罚表述

蓝鲸TMT频道7月12日讯,今日,据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根据最新修改,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第三十四条处罚情形分别按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行了区分,并适当降低了处罚额度。此前,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处罚额度分别降至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类行为处罚额度保持一致,考虑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方面处罚的表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

具体修正如下: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