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督促投行归位尽责:杜绝IPO项目“带病闯关”

注册制下投行业务监管再添专章。

7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注册制试点以来,证券公司内控水平和投行业务执业质量总体有所提升,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证券公司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内部控制不完善,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影响上市公司质量和行业形象。”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任少雄指出,有必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推动证券公司持续提高执业质量,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具体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合力;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全面强化立体追责,净化市场生态;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保荐机构主动归位尽责。

完善制度规则,厘清责任边界

督促券商投行归位尽责,相关制度势必先行。

《意见》中即明确,将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具体内容上,证监会将强化投行执业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辅导验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信息披露、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等投行业务监管规则或机制安排,在不新增准入的前提下优化辅导验收标准和程序。

另外,监管也将进一步厘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

证监会还在《意见》中透露,将适时修改完善首次公开发行现场检查规定、现场督导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检查督导标准,及时通报检查督导结果,提高透明度。

另外,发行承销制度也有望得到完善。具体而言,证监会加强对报价机构、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规范报价、定价行为。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规则。评估完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重点防范“结构化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投行业务执业标准方面,《意见》指出,将完善证券公司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执业规范,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专业优势,适度减少证券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另外,《意见》还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

“保荐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确实存在大量重复工作,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重复执行函证、存货监盘等基础财务核查工作。保荐机构的核心职责不应当是简单重复执行与会计师、律师相同的核查工作,而是着重提升上市公司可投性。”中信证券投行业务负责人马尧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除围绕IPO相关规则制度进行完善外,《意见》还明确建立债券审核注册环节现场检查制度。

“其实这一条比较能代表监管态度,以前债券发行哪里有现场检查一说。”有华南地区负责IPO业务的注册制会计师感叹到。

不过,也有接近监管人士指出,推进投行归位尽责,不仅是投行自身问题,还牵涉到监管制度以及市场约束等问题。

接近监管部门人士指出,推进投行归位尽责,不仅是投行自身问题,还牵涉到监管制度以及市场约束等问题。为此,《意见》中也明确,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合力。具体由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提升监管合力和监管效能。

“申报即担责”,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2021年1月,证监会正式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新规发布后不到2天,证券业协会即组织了申报IPO企业信披质量现场检查抽签,407家申报科创板、创业板的公司中,20家公司被抽中。

但在监管高压态势下,20家被抽中现场检查的企业就有16家宣布撤回IPO申请,撤回比例高达八成。

“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今年发生的IPO高比例撤回情况一直都很恼火,近期证券业协会又组织了一轮现场检查,19家企业被抽中,大家都很关心这批企业的撤回情况。”有北京地区头部券商投行人员表示。

此前,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也曾针对IPO现场检查中出现的高比例撤回申报现象发表意见,表示“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

正由于此,本次发布的《意见》中,对于全面强化立体追责体系即着墨良多。

具体而言,在IPO前端把关工作上,《意见》要求沪深交易所提高问询质量,严格执行常态化的审核质量检查机制。并特别强调,交易所应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用好暂不接受文件等措施,未来相关的投行违规行为也将实现交易所间的互认。

另一方面,《意见》也提出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任少雄即结合《意见》内容表示,未来证监会将进一步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证监会及交易所将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行为。

除此以外,《意见》也将着力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账。对投行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多的证券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法稽查立案处罚;用好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业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