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相关部门日前相继出台《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联合激励机制的通知》,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根据上述政策,山东拟申请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级地方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单位真实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并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查询申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等情况。设区的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按照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组织评价,并将得分80分及以上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请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也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第三方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问题反映,由申报单位所在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之内不得参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有效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
被认定为“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可以享受20项激励。包括: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全省工信系统资金支持“白名单”,并提供给省内相关金融机构;鼓励银行机构将“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请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可免于担保;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支持;优先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