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机构投资者力量不断壮大

资本市场是规则导向型市场,规范要求极高。30年来,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需要,证监会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大力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形成了一套以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核心,各组织自律规则为配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其中,基金业立法经历了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法规初步确立、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到新时代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稳步推进三大阶段。

为有效解决“老基金”发行运作不规范、参与主体职责不清、投机严重等问题,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由此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实现了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质的飞跃,逐步初具规模。截至2002年6月,我国已上市基金56只,规模达到936亿元,约占当时股市流通市值的6%。

进入新世纪后,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规范基金作用行为、完善基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同时履行入世后放宽外资参股基金的承诺,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颁布。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中国基金业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基金业取得的成绩的肯定,体现了对基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肯定,也表明了国家加快推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它标志着我国基金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此后,基金业主体不断增加,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相继成立。基金产品不断丰富,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结构化基金、QDII基金等新品种不断推出。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由于老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2012年12月28日,基金法正式修订,并于2013年6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明确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二是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导向,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公募基金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大幅“松绑”;三是以市场化为重点,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发挥。

私募基金被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截至2020年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561家,备案私募基金96852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

与此同时,基金产品数量、资产管理规模等也大幅扩容。截至2020年末,公募基金产品数量达7490只,公募基金规模达19.89万亿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金行业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推出国企改革、“一带一路”、科创主题、ESG主题、养老目标基金等权益产品,推出商品基金等创新产品。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方向。

2020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资本市场的使命责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功能,不断提升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适配性,促进经济和金融的良性循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

为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有效填补了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产品空白,有助于实现基础设施的高质量发展,降低政府和企业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