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治如何守正与创新?这场研讨会给出务实建议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更多的新课题、新要求。面对这一时代浪潮,经济法治如何做到守正与创新?

5月22日,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郑州大学经济法律研究中心、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二届“中原经济法治论坛”暨“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治的守正与创新”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召开。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省内外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和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实务界专家代表,以及新闻媒体1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本次会议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研讨以及闭幕式四个环节。其中主题研讨分为三个单元,分别是“数字平台与竞争行为规制”“数据权属与个人信息保护”“数字金融与财税法治保障”。

将法治元素融入国家经济建设是时代新要求

会议开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玉辉教授主持。

(图说:郭保振致辞)

在这一环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郭保振表示,我们必须立足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将法治元素融入国家经济建设,是法学在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使命担当。

(图说:李兴成致辞)

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兴成表示,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希望通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和企业界的研讨交流,从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探索法治化的数字经济发展之路,推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贡献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国家经济法治建设。

(图说:王晓晔作专题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以“数据互操作中的法律问题”为题展开报告。王晓晔表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数据原则上应由私人控制,其作为生产要素原则上不应当被“公有化”,在推动数据互操作的立法和实践中,过激的措施会扼杀企业创新和竞争。

(图说:王先林作专题报告)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以“平台经济领域垄断与反垄断问题的法律思考”为题作报告。王先林表示,平台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之后作为生产力组织方式的平台经济才应运而生。随后,王先林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认为应当回归到现有法律的认定和分析层面,并进一步指出垄断者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垄断行为,需要结合具体行业情况具体分析。

算法时代下,多视角解读数字平台与竞争行为规制

孟雁北

第一单元讨论的主题为“数字平台与竞争行为规制”。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以“大数据时代平台竞争给反垄断法带来哪些挑战?”为题进行发言。孟雁北表示,数字经济给法律制度带来了理论、立法、实践等方面的诸多挑战,她从平台反垄断视角下实现公平交易目标的复兴与重塑、反垄断立法中鼓励创新立法目标独立性以及隐私问题能否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三个角度探讨了反垄断法立法目标是否需要进行重塑。

孙晋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以“平台企业垄断与数字竞争规制”为题进行发言。他表示,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存在包容审慎监管在现实中被曲解、自我规制与激励性监管被忽略、反垄断监管和行业监管各自为政等现实问题。

喻玲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喻玲以“算法个性化技术:权力生成、竞争法律风险及一体化规制”为题进行发言。喻玲介绍了算法个性化技术的主要应用场景,指出算法权力的生成是由于算法的技术特征嵌入了社会经济政治体系的微观运行,具备分配注意力的权力,并从主体的聚焦性、主体的独立性、主体创新抗辩的可接受性减弱及影响的全局性与不可逆性等方面介绍了算法个性化技术引发的反垄断法律风险。

陈兵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以“技术与规范融合视野下规制互联网领域屏蔽行为的慎思”为题进行发言。陈兵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领域屏蔽行为的表象与本相,并从实施主体、实施手段、屏蔽内容等对互联网屏蔽行为进行分类,随即阐述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互联网领域屏蔽行为的必要性。

张素伦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生导师张素伦以“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为题进行发言。张素伦表示,在竞争法视野下拒绝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阐述了“两反”对拒绝交易行为规制的区别。

个人信息无法保障?业界大咖共话数据权属与个人信息保护

张建文

第二单元讨论的主题为“数据权属与个人信息保护”。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博士生导师张建文以“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创新与裁判立场”为题进行发言。张建文提出,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司法实践不能偏离“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一基本法律规定,对放松、降低甚至放弃对非私密信息保护力度的现象应当提高警惕。

宋亚辉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亚辉以“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选择”为题进行发言。宋亚辉表示,积极确权模式弊端在于法律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背离,行为规范模式极易出现过度管制和管制不足的双重风险。

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海涛以“平台时代的反垄断法转型:个人信息保护的视角”为题进行发言。焦海涛从《反垄断法》角度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介绍了反垄断法是否能够用来处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实践做法。

黄章令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恒都研究院院长黄章令律师以“衍生数据及其预测结论的法律属性分析”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衍生数据具有三方面特征,即被动性、碎片性和价值单向性。针对学者们对数据属性研究所形成的观点,黄章令认为,衍生素材的所有权属于数据主体,衍生资讯的财产权属于数据控制者,并根据科斯定理,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预测性结论的所有权归数据控制者的观点。

杨红军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红军教授以“公共数据的产权归属与利用”为题进行发言。杨红军认为,针对不同的数据性质应当采用不同的确权路径,公共数据不同于个人数据、商业数据,公共数据确权是确保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公共数据资源流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金融与财税法治保障有这些新变化

缪因知

第三单元讨论的主题为“数字金融与财税法治保障”。这在一部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缪因知以“数字游戏:互联网场外配资风险的再起、识别与防控”为题进行发言。缪因知认为,配资具有以数字价格变化为具象的交易操作依据、以数字处理软件为依托的杠杆化融资运营、以数字盈亏起伏为指标的交易收益与风险的三重性,认为证券交易(融)配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商事惯例的色彩。

薛建兰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建兰以“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创新”为题进行发言。薛建兰从“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的特征、征管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应对挑战”三个层面进行报告,认为新时期税收征管特征体现在涉税事项的交易隐蔽性、交易所得性质发生变化、高度流动性,征纳主体关系的转变以及征管模式的制度性和技术性等。

田旭

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田旭以“数字经济对商事交易的机遇与挑战”为题进行发言。田旭提出,通过手机App签约具有效率高、业务便捷等线下交易不可替代的优势,同时指出数字电文、电子签约等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生效要件未脱离传统合同的范畴。他还指出,实践中存在当事人身份难以确定、格式条款面临多项风险、电子合同存储与调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诸多问题。

金香爱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金香爱以“数字经济的税法回应”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数字经济只有小历史,没有大历史,随后对《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20年)》中2019年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进行了详细解释,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占比作出了比较。

坚守法治立场,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

王玉辉

主题研讨之后,会议进入闭幕式环节,闭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玉辉教授主持。

王健

王健教授围绕本次会议的主题“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治的守正与创新”从三个层面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王健认为,此次会议主要有三层讨论议题:一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基本问题,二是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交叉问题,三是数据个人信息的多元法律保护。他指出,与会专家围绕私法和公法的保护、产权探讨和所涉及的数据分类问题等展开了充分的探讨,认为数据信息的财产权依附于人格权,个人的数据信息在使用中应进行脱敏处理,并结合浙江省对公共数据保护的实践提出公共数据的保护仍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朱丹

随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朱丹发表了闭幕致辞。他表示,自2017年法学院与文丰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以来,举办系列论坛、讲座和沙龙等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把理论和实务相结合,促进理论和实践水平的提升。

梁庆亚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梁庆亚发表了闭幕致辞。梁庆亚表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催生新现象、新模式、新业态,为经济法治、法理提出了新挑战,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面对数字经济新问题,我们要坚守法治立场,创新治理模式,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