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信用债信披标准统一正式落地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注册制的核心,既是投资人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基石。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末,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24.55万亿元,已成为实体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分为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此三类债券因管理部门和上市交易场所不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则与标准也不尽相同。

2021年3月28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修订发布了《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披露细则要求,标志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统一工作在银行间市场的正式落地。

信息披露标准统一在银行间市场落地

据知情人士透露,自2018年起,在人民银行牵头统筹的公司信用债部际协调机制下,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三部委组织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基础设施成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一工作组,起草债市统一标准。

2020年12月,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及《公司信用类债券定期报告编制要求》,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标准,并对募集说明书与定期报告两份最重要的披露文件的编制进行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制度坚持了分类趋同原则,几类产品既在信息披露在基本原则、文件、内容、时点、频率等方面保持了一致,又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又为该制度框架下特殊安排适当留出空间,为持续深化信息披露统一提供基础。

根据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公告,本次修订是银行间市场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集中落实。

早在2008年,交易商协会就制定发布了《信息披露规则》,对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并分别在2012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文件规范性,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发布了《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明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与适用情况,并于2015新增了定期报告与违约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规则》及《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构成了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自律规则体系,标志着统一的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终于在银行间市场“靴子落地”。

强化机构人员责任,打击虚假与逃废债行为

从修订内容上看,本次《信息披露规则》与《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主要变化集中在强化人员机构责任,丰富信息披露要求,提升投资者保护透明度上,体现出对虚假陈述和逃废债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一是强化人员与机构责任要求。近年来,部分企业存在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发行文件、存续期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本次修订强化了信息披露主体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要求企业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牵头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并明确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约束等作用。此外,本次修订还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纳入规则约束框架,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供保障。

二是拓展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将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增进机构等承担债券偿付责任主体,都纳入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要求承继方及增进机构比照企业设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避免管理真空。

三是全面丰富了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及违约处置的披露要求,提升了对信用风险及逃废债的揭示作用。包括在年报及半年报大幅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大幅增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类型,完善违约及处置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在本次修订中,特别就无偿划转、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对手方关联关系、重要财务指标影响提出了披露要求,并要求需要对债券持有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遏制利用关联关系逃废债行为。

四是新增信息披露违规的罚则条款,明确信息披露违规责任。尤其是明确了不同违规情形下,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标准。五是针对破产企业及定向发行产品制定差异化的披露要求。不再要求破产企业按照一般企业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强调其在破产法项下破产重要进展的披露责任。

与此同时,本次修订还将定向发行产品纳入信息披露规则范畴,并允许定向发行产品可以灵活约定定期报告披露频次、重大事项类型等内容。

此前的3月26日,交易商协会表示,为促进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在前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要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强制披露,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披露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作者:胡天姣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