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邱光和:公积金追缴要有时效限制 过时不再查处

作者:徐超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重大民生制度和社会福利,自1991年设立以来,在积累职工住房资金、提升职工购房能力、改善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4.34亿人,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为1.49亿人,说明全国依然存在大量企业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这说明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大量企业肯定会存在历史欠账的遗留问题。当前,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贯彻,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这也意味着,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会越来越多。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森马集团董事长邱光和认为,当前我国还未有哪部法律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带来了可以无限期追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而无限期追缴住房公积金可能会导致加剧中小企业生存困境、监管机构选择性执法、大量挤占司法资源等问题。邱光和此次全国两会建议,增加住房公积金追缴时效,过时不再查处。

公积金无限期追缴面临三大问题

根据201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322.40万个,实缴职工1.49亿人,累计提取使用总额10.42万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620.88万笔、9.80万亿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在职职工。

邱光和认为,造成我国公积金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住房公积金30多年的发展,是一个由点到面逐渐推广、不断完善的过程;二是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治理制度也是一个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的过程。

邱光和说,如果追缴住房公积金没有时效限制,可能会导致三大问题。

一是加剧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影响经济稳定性。当前,规上企业的管理制度普遍非常完善,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主要是集中在中小企业。数据显示,到2019年底,我们国家1.23亿户市场主体中,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就占比了90%。当前,受疫情冲击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中小企业生存现状堪忧,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中小企业还要面临大量职工投诉和集中补缴历史欠费,将极有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大面积破产,直接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二是导致追缴机关选择性执法,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在社会上存在大面积欠缴。所谓法不责众,一旦法律无法一视同仁、无法坚决有效执行,就一定会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和法律执行的不统一性。这种实施困难和执行不统一性,就会导致追缴机关的选择性执法,也因此极易产生新的社会不公。

三是会大量挤占司法资源、加大行政执法成本。30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的退休、离职人员的数量极其庞大,特别是对于追缴时隔已久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通常存在“集体性追缴、复杂程度高、调节难度大、取证难”的特点,导致了此类纠纷案件绝大部分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此便无形之中挤占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行政执法成本。

过时效不再查处用人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公积金从缴存、提取、保值、增值、监督、处罚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能;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

对于公积金的追缴时限,邱光和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对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要明确查处时效。比如设定查处时效为两年,即用人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查处。

二是对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明确追缴时效。比如设定职工追缴时效为三年。即如果在两年查处期内,职工提出了异议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现了用人单位的欠缴、逾缴行为,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倒推三年给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如广西南宁市的规定) 。

三是要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更多市场主体中普及。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福利,逐渐推动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