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俊岭)讯,在经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反复调研和修订后,坐拥2.46万家机构、备案9.68万只产品、管理规模近16万亿元的私募基金行业,正式进入“新监管时代”。
1月8日晚间,证监会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私募监管新规”旨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在规范中谋求发展。新规中特别提到,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这对于蓬勃发展的中国私募业来说,无疑将迎来更广阔的资金来源。
新规提出“十不得”,更释放利好
从蹒跚起步到野蛮生长,再到七年前纳入监管,私募基金行业已经从最初的“草莽时代”渐渐步入新监管时代,而与之配套的监管制度却一直未能完善起来,而此次《规定》的出台可谓正逢其时。
据悉,《规定》共十四条,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第一,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上,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第二,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管理人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第三,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
第四,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等。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第五,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第六,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规定》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管理人,给予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16万亿私募基金迎“新监管时代”
在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监会监管7年后,备受业界和市场关注的“私募监管新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同一时间,证监会还配发了这一规定的“起草说明”。
自2013年私募纳入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仍得以“逆势增长”。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
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不过,在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这些都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过去一年,证监会和中基协持续推进“扶优限劣”行动,注销了一大批失联和违规私募。
1月8日晚间,中基协连发两则公告,对北京优选财富等11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同时公布了中经国投等20家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名单。
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去年下半年,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证监会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吸收予以采纳。
“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谈及此次私募监管新规的出台,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还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