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岛免税带来持续性的消费热潮之后,比香化、电子产品、奢侈品单件额度更高,且与公众生活关联度密切的进口汽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免税的问题,就一直受到各方关注。而在2020年底,企业用营运车辆首先放开,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并且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新年伊始,这一领域的监管手段迅速细化。《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海关总署已经确定符合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进口的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营运用车辆,在6年内将接受海关监管,满6年之后将解除海关监管。
这或将意味着,在解除海关监管之后,企业进口的营运用汽车可以进行转让。而如果向内地、个人等不符合现行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转让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更受社会公众关注的个人自用进口汽车在海南自贸港是否免税的问题,目前仍无确定说法。
三类监管
2020年12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符合规定的注册、经营于海南自贸港区内的交通运输、旅游业企业,在进口营运用汽车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免税的是营运用的车辆,不是居民个人自用的汽车。”一位长期在海南从事汽车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反复向记者强调,“企业营运用汽车进口之后,不仅要备案管理,还要受到监管部门的各种监管,大家不要误会,认为是居民自用汽车免税了。”他说。
记者了解到,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口营运用汽车并享受免税政策,要接受两方面的监管。一方面的监管是来自于海南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行业主管部门;另一方面的监管则是来自海关系统,具体监管的就是海口海关。
在来自海南省政府、海南自贸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中,首先是企业资格的认定问题。这项工作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了解情况的人士告诉记者,受理企业申请之后,有关部门将对照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产业条目,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通过,通过后“自动列入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
同时,海关系统也对以“零关税”进口的营运用汽车进行监管。“符合要求的名单上的企业,海关的要求是一个企业一本账,对企业进口的免税车辆,以及车辆本身,都进行监管。”
除了上述两类监管外,由于《通知》中提出,营运用免税车辆从事相关业务进入内地,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因此,识别120天就成为监管重要内容之一。“这项工作由海南方面负责,具体来说,就是海南交通运输厅琼州海峡轮渡的联网售票系统的信息进行联网甄别,车辆要出岛,目前只能走轮渡。”前述了解情况的人士称。
6年为限
《通知》中除去对进入内地的企业使用营运车辆有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要求外,还提出了一个“例外”,即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但是,在《通知》当中,并未明确什么是“点对点”“即往即返”。由于不受120天累计的限制,这一点十分重要。
目前,海南方面已经对“点对点”“即往即返”的范畴进行了明确。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海南方面的口径是,“点对点”“即往即返”,是指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运输方式。
海南当地一家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国有企业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解释归解释,政府还是留了一手,就是要求从事这种业务的企业,所有从事此类业务的车辆,在海南交通运输厅进行备案,只有备案才行,这也是便于管理,我们理解、支持。”
除去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企业、车辆的管理之外,对于享受“免税政策”的营运用进口车辆,海关系统也同时进行监管。记者了解到,根据海关总署下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每年6月30日前,相关企业须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游艇的使用报告。
《办法》还明确,海关对此类车辆的“海关监管年限”为6年。多位当地了解情况的人士都告诉记者,海关6年监管期,是从监管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的。“满6年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车辆是6年,船舶游艇航空器是8年。”一位了解情况的人士说。
影响何在?
海关监管直接与税收等问题相关。海关总署的《办法》中,就包括了违反《通知》有关用途和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补缴税款的内容。目前,按照《办法》的要求,税款补缴是以天计算,即零关税交通工具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海关系统的精神是,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不管每天实际使用是不是满8小时,都按一天算。”前述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国有企业业务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
至于营运用车辆6年期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一位接近政府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监管期满后,海关就不再实施特殊监管了,按照正常的国内货物流通,可以自行转让,不用再补缴进口税款,只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此,《中国经营报》记者向海关总署询问,海关总署相关人士表示,按照《通知》规定,“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要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至于监管期结束后的转让问题,记者致电海南税务热线,对方表示:“超出监管期后,如果海关没有其他要求,就按照正常的有形动产转让缴纳税款。公司转让车辆,按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让,根据是否抵扣过进项,以及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额纳税人确定缴纳的增值税比例。”
除此之外,营运用车辆6年海关监管期还与抵押等问题相关。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海关系统的规定,在海关监管期内,如果企业要向境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这些免税交通工具进行抵押,那么,需要报属地主管的海关,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批同意之后,才能进行抵押贷款。
另外,在海关监管期内,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