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生老病死,时至则行。”但国家出于特定的需要却可以借助法律、政策调节国民的生育率和退休年龄。近年来,我国除了推行计划生育改革,还在不断探讨和完善延迟退休方案。
长期以来,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管理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机关、事业单位另有特别规定,比如一定级别的女干部可以在六十周岁退休。上述退休年龄在世界上是偏早的,其确定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当时中国人平均寿命不满41岁。
另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019年,中国人预期寿命已达77.3岁,人口日益老龄化,退休年龄却一成不变,推行约4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后果亦逐步显现,导致我国已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劳动力短缺。
就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差别而言,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提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众所周知,世界主要国家包括我国,女性预期寿命高于男性,而我国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却低于男职工。这对女职工究竟是保护还是歧视,值得思考。
不过,一些跨国公司、专业服务机构早已在内部实行男女平等的退休年龄政策,比如男女合伙人即使在中国境内工作,也一律在60周岁退休。当然,此“退休”非彼退休;即,一位已逾55周岁的中国籍女性高管或专业人士很可能已办理社保意义上的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按照与所在公司或机构原先的约定继续工作至正式退休(退职)年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十五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第一节(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第二段,国家将“综合应对劳动年龄人口下降,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重申了上述政策。
如上所述,延迟退休只能是渐进的,还可能是自愿的、弹性的,并辅之以若干激励措施,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退休制度将有根本区别。比如,每三年将退休年龄提高一岁(也可能男女有别,以缩短现行男女职工退休年龄差距)。就激励措施而言,可能学习美国、德国的做法,在特定的年龄段,提前退休养老金递减、延迟退休养老金递增。
延迟退休问题众说纷纭,不妨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首先,我国实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大势所趋,而且迫在眉睫;与此同时,逐步缩小乃至消除男女职工退休年龄差距也将是政策选项。除上述理由外,对国家而言,延迟退休的一个技术性优点是延长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推迟支付特定群体的养老金,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
其次,就全社会而言,延迟退休牵一发而动全身,只能渐进推行,不能一蹴而就。比如,延迟退休对国人育儿模式、幼托机构和养老设施都将产生潜在影响。至于延迟退休是否会影响职场新人就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大数据分析,因为这可能是一个伪命题。
再次,就国民个体而言,我国社会日益多元,延迟退休的利弊因人而异,不可能皆大欢喜。显而易见,有人期待提早退休,而另外一些人则希望尽可能继续工作。
最后,在现行劳动法律未作出重大修订的前提下,延迟退休对劳动关系也将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退休而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与某些劳动者建立特殊劳动关系(退休返聘)的时点都将因退休年龄的延迟而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部分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的月数增加,在某些法定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年限将提高,许多员工在职业生涯中请病假的时间也必然延长;此外,延迟退休问题还会与新经济形态、用工模式演变、弹性办公、灵活和共享用工等交织在一起,盘根错节。
总之,我国即将实行的延迟退休制度几乎与每位劳动者及其家人都息息相关,值得关注、期待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作者系上海信栢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浦东新区政协委员,劳动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