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发布,正式文件包括“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2035年远景目标以及各项发展任务的具体措施等。《建议》对五中全会的精神作出了全面的阐释,并对“十四五”期间的主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其中,《建议》对金融领域作出了若干重要部署,为“十四五”期间金融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具体来看,下一阶段仍应继续深化改革开放,促进金融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深化改革开放是“十四五”期间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改革方面,除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升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之外,在金融机构层面,还需要根据不同机构的具体情况,出台差异化的改革和发展措施。
国有商业银行方面,上一轮的改制和上市之后,已经建立起了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都得到了显著提升,目前,规模和效益指标均已处于世界前列,未来的改革应着重在完善长期稳健运行机制,更好地履行其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职责。具体包括,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机制,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探索优化薪酬管理制度(特别是探索包括员工持股、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制度)以及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
中小银行方面,应进一步推动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制度改革。将中小银行的风险化解、资本补充以及体制机制改革有机结合,并推动中小银行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除此之外,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差异化监管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倾斜,实现中小银行的可持续发展。10月16日,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商业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明确将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现场检查频率和其他监管措施强度方面进行差异化探索。预计这将为相关领域的监管创新奠定了法律基础。
政策性银行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探索建立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的公司治理体系。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在“十四五”期间的重点发展方向,围绕“服务国家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定位,优化信贷结构,强化对普惠金融、新型城镇化、绿色金融、先进制造业和产业集群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入,形成与商业性金融联动互补的发展格局。
金融业开放方面,2018年以来,我国已逐步在对外金融机构准入方面取消了相关条件限制,包括取消了对银行、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等领域的外资持股限制,降低了资产规模、经营年限等股东资质方面的限制,同时逐步扩大企业征信、信用评级、支付清算等领域的开放水平,积极推动会计、税收和交易制度的国际接轨。截至目前,外资机构在金融业准入的负面清单已经正式清零。在“十四五”期间,仍需继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以市场化改革促更大的开放,形成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具体包括,持续完善对外开放产品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冲工具、衍生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使各类投资者能够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制度型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制度规则,不断完善会计、税收等配套制度,实现制度性、系统性开放;进一步完善与开放相适应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及时防范和化解跨境资本市场风险,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共同维护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提升国际资金的投资便利性,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意愿和信心,畅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要素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