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立法计划,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就修改稿征求各保险公司意见。
对照《办法》修订前后内容来看,修改稿主要根据当下保险行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进行了修订。
今年8月开始,我国财险和再保险属地监管改革启幕,64家保险公司由当地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在此背景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这一条。
在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中,修改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
具体到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的门槛方面,则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比如,将“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修订为“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在“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此外,还新增“符合法定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和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等表述。
在保险业务许可证方面,修改稿进行了完善补充。比如,新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取得保险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其保险许可证失效”等表述。
修改稿中新增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撤销》两章。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保险公司因战略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等,可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审慎决策,程序规范,控制风险,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