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功能,北京银保监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押品管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押品管理制度,完善押品管理流程,有条件的应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对押品的分类统计、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确保押品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二、规范押品评估行为。押品由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估值进行内部审核。发现外部估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或与实际不符的,应再次进行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押品价值的动态监测,合理确定重估频率和触发条件。
三、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抵质押融资业务类型和押品管理水平,对不同种类押品实施差异化的集中度管理,防止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因市场波动等不利情形发生风险集中爆发。
四、审慎接受押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易评估、易管理、易变现”的原则对押品进行筛选,确保押品权属无瑕疵、抵质押权易实现,审慎接受二次抵押。对于缺乏有效手段核实权属状态真实性、难以动态掌握市场价值、变现困难或变现价值较低的押品,应通过补充或变更增信措施、降低抵质押率等方式保障债权安全。
五、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使用“金融专网”,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线上化,有效防控操作风险。确需线下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坚持双人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放款前对抵押物真实性和抵押状态进行查询复核,复核人员与办理抵押登记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六、加强个人房地产类押品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亲见产权人、配偶及其签字过程,综合采取身份证件联网核查、人脸识别等手段核实产权人及其配偶身份的真实性。
七、审慎开展实物贵金属质押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质押业务,应配备专业设备、完善技术手段,自主开展检测鉴定、入库保管等关键环节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应接受在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设立的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作为质押物,并按照交易所规定办理质押手续,质押合同未到期前贵金属不得出库。
八、加强金融质押品质押融资管理。对于结构性存款、存单等现金等价物类金融质押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融资背景和资金用途审查,严防资金空转套利。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类金融质押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设定质押率上限及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票占其持有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率上限,并对押品进行盯市管理;发生押品价格触及警戒线、临近平仓线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及时预警,并提前采取追加担保、置换质物、合同调整等措施。
九、加强应收账款类押品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核验合同发票、监控回款账户等多种方式,验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不得出现仅对付款通知书回执、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等进行形式审核的情形。
十、加强存货、仓单、提单等实物押品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探索使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核验存货、仓单、提单等实物押品的真实性和排他性,有效防范抵质押权悬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