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药业去年亏损10亿未预告 总经理尹世强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2号)显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康医药”,002589.SZ)在2019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1亿元。之前,瑞康医药未对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事项进行业绩预告。

山东监管局指出,瑞康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尹世强、俞斌作为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瑞康医药及尹世强、俞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2020年2月21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3.33亿元,同比增长4.17%;营业利润1.97亿元,同比减少90.04%;利润总额1.70亿元,同比减少91.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0.21亿元,上年同期为盈利7.79亿元。

2020年4月29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瑞康医药实现营业收入352.59亿元,同比增长3.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8亿元,同比下降-220.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36亿元,同比下降-494.71%。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瑞康医药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5亿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仁华、韩旭,持股比例19.13%、12.46%。张仁华、韩旭为一致行动人。

尹世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研究生学历。自2019年10月30日起担任瑞康医药总裁。俞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自2019年10月31日起担任瑞康医药副总裁和财务总监。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尹世强、俞斌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2号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尹世强、俞斌:

2020年2月21日,你公司发布了2019年度业绩快报,称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051.86万元。之前,你公司未对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事项进行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尹世强、俞斌作为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尹世强、俞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