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辰/文
财经网产经讯 因“须房产抵押,承诺终身服务”引发外界热议的椰树集团招聘文章已于今日上午删除,而多名律师向财经网产经表示,前述椰树集团的招聘表述可能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这种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也可能因违法法律而属无效合同。
图片来源:海南直聘微信公众号截图
昨日晚间,多家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发布推送,透露椰树集团计划招聘40名员工。而在其“椰树培育职业经理学校公开招生”的文案中,直接点名“招生条件”包括“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以房产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剑啸向财经网产经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考虑到抵押房产通常不是应聘者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椰树集团以想入职必须抵押房产胁迫应聘者签订,应属无效。
魏剑啸律师还表示,让应聘者以房产作抵押,当应聘者提前离职时以房产充抵违约金,同样可能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是劳动者提前离职等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此外,只有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而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未满即离职,以及劳动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情况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要求劳动者以房产充抵违约金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婕也告诉财经网产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其他太复杂的程序。而且,从立法精神看,法律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不能因对劳动者有培育就要求劳动者终身在一家公司服务。
其还提醒,《劳动合同法》所提到的培训是指企业为员工支付金额帮助其到外部学习培训,而椰树此次在招聘文案中提到的所谓“下车间4年、上市场7年”大概率并不属于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