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SC维持IBC的宪法效力

1月25日,最高法院维持了《破产与破产法》(IBC)的“完整性”及其宪法效力。最高法院驳回了一批对IBC提出异议的请愿书时,拒绝了允许业务债权人与金融债权人平等的请求。

该判决的起源是去年4月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在2月12日的印度储备银行(RBI)通知中拒绝给予私人电力公司任何临时救济,该通知从8月27日(收盘截止日期)收紧了不良贷款准则。最终确定压力资产的解决方案)。它还授权放贷人对违约的电力项目进行破产程序。

印度储备银行2月12日发出的通知说,违约者必须在180天内被美国国家公司法法庭(NCLT)接纳。电力公司和政府都在寻求对此的放松,而银行监管机构则试图将在各个高等法院提起的所有案件移交给最高法院。

这项裁决将严重打击破产公司的经营债权人,他们的希望在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建议他们根据债务的比例在解决程序中享有包括投票权在内的声音后,引起了人们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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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债权人通常是向破产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因此没有太多发言权,因为它们被包括在诸如银行之类的金融债权人的债权人委员会(CoC)之外。由于他们没有投票权,因此无法控制对破产资产的任何CoC决定。

SC法官席上听到了许多请愿书,质疑IBC的几项规定,称其为“任意”和“歧视性”。

呈请人希望将违约公司的发起人债权人排除在解决程序之外,而反对者则以没有债权人参与的理由寻求债权人存在,理由是债权人将无法收回资产的真实价值。

其中一个案件恳求最高法院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出庭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