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强调需要制定隐私法

金融监管机构小组在周四表示缺乏关于该主题的“连贯”法规,表示有必要制定关于该国数据保护和隐私的独立法律。

金融技术和数字银行监管机构间工作组在其建议中说:“该国需要有独立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法。”

由印度储备银行执行董事苏达山·森(Sudarshan Sen)领导的由12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说:“目前该国缺乏统一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建议将此事引起金融部门监管机构/政府的注意。”

它还有来自资本市场监管机构Sebi,保险监督机构Irdai,退休基金管理与发展局的官员,来自SBI和HDFC银行的银行家,以及来自印度国家支付公司和评级机构Crisil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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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出,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的九名成员组成的宪法法院最近裁定,隐私是印第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还要求鼓励金融科技公司的自律组织。

监管机构间小组对数据保护法的评论是投资预防欺诈行为的一部分。

它承认追踪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欺诈要比实体欺诈更容易,并表示金融科技参与者有责任利用他们的技术专长并协助或与监管机构一起起草适当的准则以防止欺诈。

为了促进新兴的金融科技行业,该报告建议政府考虑为那些接受一定比例营业收入的商人通过使用数字支付而非现金来提供税收补贴。

报告称,包括银行服务在内的金融服务正处于由技术和数字创新推动的革命性变革的风口浪尖上。

它说,政府应该像新加坡所做的那样,考虑对金融技术公司和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新加坡为此已承诺投资1.6亿美元。

报告称,金融部门监管机构需要与金融科技实体合作,以制定适当的监管对策,并根据环境的变化重新调整监管与监督。

它说,在每个监管机构中都需要专门的组织结构来应对金融科技领域。

由RBI推动的银行技术发展与研究学院可以与RBI合作创建和维护监管沙箱,以使创新者能够试验其银行/支付解决方案以最终被采用。

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它表示,如果这种数字货币的使用变得广泛,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有可能导致某些现有支付服务的中间化。

它说:“目前,DCs方案尚未得到广泛使用或接受,它们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可能会限制其未来的增长。”

报告说,尽管它们对金融服务和更广泛的经济的影响在今天可以忽略不计,但从长远来看,它们仍然可能成为主流金融服务边缘的有限用户的产品。

关于此类加密货币的监管,它称其为“复杂问题”,并补充说,DC计划的跨境覆盖可能使国家当局难以执行法律。

公众有时间在2月28日之前对小组的建议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