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开立银行专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等方面的规定。通知自6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通知明确,首先,开立银行专户。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其次,实行租赁资金监管。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第三,规范住房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该新政的出台,目的是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徐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