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指数基金开发指引: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

为规范指数基金的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沪深交易所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股票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以下为全文: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指数基金在交易所的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促进指数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1月22日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开发》)。

近年来,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推动上交所基金市场创新产品发展、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搭建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桥梁,完善产品布局、服务国家战略。上交所上市指数基金规模增长较快,产品日益丰富,品种涵盖股票、债券、商品、跨境、货币,是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和资本市场重要参与力量。截至2020年底,上交所ETF规模超9000亿元,较2019年底增长超50%。2020年全年,上交所ETF成交额超10万亿元,其中,权益类ETF(含跨境ETF)成交额达到4.76万亿元,较2019年全年翻番。

上交所此次起草的《指数基金开发》,是结合上位法要求,进一步明确ETF等上市指数基金的具体监管要求。一是明确《指数基金开发》的适用范围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是指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规定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采用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ETF和指数型LOF。二是规定新开发指数基金标的指数质量的具体指标。对指数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数量、权重分布、指数运行时间、流动性等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新老划断”原则,《指数基金开发》施行前已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不受其指标限制。三是明确指数基金开发程序。基金管理人向上交所申请开发指数基金时,需提交指数编制方案、指数符合具体指标的说明及承诺等材料,上交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出具无异议函。四是要求指数基金在上市前完成建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体现指数基金跟踪指数的基本特征。

上交所于2020年7月31日向市场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开发指引》)。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基本认可《开发指引》中开发指数基金的相关安排,反馈意见主要为部分指数指标要求。经认真研究,上交所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采纳,包括适当放宽拟开发指数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时间和适当降低成份证券流动性的要求,并完善了部分文字表述。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紧跟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对于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的枢纽作用,打造世界一流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通知

上证发〔2021〕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指数基金开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指引所称指数基金,是指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规定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指数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应当做好人员配置、业务制度及技术系统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

(二)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

(三)发布时间不短于6个月,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指数基金,其指数发布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证券过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前款所述宽基股票指数,是指选样范围不限于特定行业或投资主题,反映某个市场或某种规模股票表现的指数。宽基股票指数不受上述限制,但单一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债券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利率债(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不适用前述要求。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前,提请本所就开发指数基金并上市交易出具无异议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申请;

(二)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三)标的指数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相关要求的说明及承诺;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在申请日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就指数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募集后,应当向本所提交指数基金上市申请,本所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指数基金,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条 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据《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

1月22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以下简称《开发指引》),《开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进一步完善指数基金监管规则,更好发挥指数基金资产配置工具属性,切实推进基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开发指引》对指数基金管理人责任、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开发程序和建仓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一是细化指数基金管理人责任,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指数基金时,应做好人员配置、业务制度及技术系统方面准备工作。二是规定标的指数质量指标,对指数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数量、权重分布、指数运行时间、流动性等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新老划断”原则,《开发指引》施行前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不受前述指标限制。三是规范基金开发程序,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开发指数基金时,需提交指数编制方案、指数符合具体指标的说明及承诺等材料,深交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出具无异议函。四是明确基金建仓要求,指数基金应在上市前完成建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体现指数基金跟踪指数的基本特征。

2020年7月30日至8月14日,深交所就《开发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开发指引》的监管安排较为认可,意见主要集中在部分具体指数质量指标要求。深交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吸收采纳了反映较为集中且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对《开发指引》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适当放宽标的指数发布时间和成份证券流动性要求,明确利率债指数基金范围等。

截至2020年末,深市挂牌基金产品487只,资产规模2669亿元。下一步,深交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指数基金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流程管理,加强交易风险监管,推动提升指数基金比重,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发挥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促进基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构建更加适应创新资本形成的产品体系。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的通知

深证上〔2021〕7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指数基金的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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