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为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无人管”的问题,山西省出台《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中小学校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可取得相应劳务报酬,但严禁将课后服务变成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新华社)
通过延时放学解决“三点半难题”,各地近年来均有所实践。其一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积极成效,另一方面也牵出了不少疑问和问题。比如说,劳务报酬以及相应的成本分摊问题。老师提供课后服务,如何计薪取酬?这笔钱由哪里出?这些,都是需要明确说明的。回答诸如此类的疑惑,制定专门的“指导意义”“实施办法”,为“延时放学”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应该说是很有必要的。
事实上,各方在推行“延时放学”之初,就已早早强调,“延时放学课后服务,不能成为补课”。而从反馈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一些学校,还存在着暗箱操作、打擦边球的情况。比如说,有学校安排各科老师轮流提供课后服务以“答疑”之名上课,还有将“课后服务”与“下午最后一课”合二为一的操作……这种种做法,不仅有别于“课后服务”的本义,也加剧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破坏了公平。
此番,山西专门再次重申,严禁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正是基于现实中暴露出的问题,而给出的及时回应。只有守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底线,只有坚持好“延时服务”的政策初衷,才能确保服务不走样,不加剧教育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