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0〕129号显示,扬州衡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衡凯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价,也未对部分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2019年10月,公司员工潘阳、俞亮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公司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扬州衡凯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扬州衡凯投资成立于2015年9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自有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大股东为凯璞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扬州衡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扬州衡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至19日,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价,也未对部分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2019年10月,公司员工潘阳、俞亮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公司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