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披露,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袁某伙同他人,偷拍该行行长樊某等人打麻将的视频,并以此威胁敲诈400万元。法院一审判定袁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半,并处罚金。袁某等2人不服上诉,终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披露,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系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害人余某、樊某分别系该公司理事长、行长。
2019年10月,袁某联系被告人梁某,共谋通过偷拍樊某等人赌博的视频以敲诈钱财。袁某将樊某在桐梓县的居住地点告知梁某,梁某前往樊某住所进行观察,并拍摄房门图片发送袁某确认。之后,梁某购买拍摄设备,从袁某处得知樊某的作息时间后,趁樊某未在房间之机,潜入该房间内安装拍摄设备。
2020年1月,梁某再次潜入樊某房内,将拍摄设备取走,梁某、袁某观看了偷拍的视频。袁某、梁某经商议后向被害人余某、樊某发送短信,以将视频发送省联社、银监会、各大网站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款400万元。后被害人樊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袁某、梁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袁某以“原判对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不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梁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梁某”等为由,梁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不过,上述理由均未获二审法院遵义中院采纳。
遵义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梁某于2020年1月通过拍摄余某、樊某打麻将的视频并欲借此敲诈余某、樊某400万元,后因樊某等人报警而未得逞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二审期间,袁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遵义中院认为,原判对二人所处刑罚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