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基金)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不真实。二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中盛母婴1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等备案信息不真实。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四是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五是通过组织讲座、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六是存在以“中盛哈佳高铁建设基金”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行为,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为焦健。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股东为焦健、田宇、高春明三人。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不真实。二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中盛母婴1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等备案信息不真实。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四是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五是通过组织讲座、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六是存在以“中盛哈佳高铁建设基金”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行为,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对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0﹞1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451-51898073)。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