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显示鹿邑农商行一名员工非法吸储300万元,并侵占单位资金近200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1世纪初,信用社为了方便乡镇居民办理金融业务,在乡镇开设代办点。彼时,电子记账还未实施,传统手工记账仍为在银行办理业务的主流手段。账户开立和存款仅需要工作人员核实最后开立单据,并加盖公章便可以确定业务办理成功。
1996年,贾滩信用社(现为鹿邑农商银行贾滩支行)在任堂街设立代办点,孙某在那时就负责代办点的工作。仅有存、贷款两项业务的代办点,却被孙某钻了空子,成为了他个人的“提款机”。
2015年后,河南省的信用社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按照上级要求,贾滩信用社将原代办点全部撤销。取消代办点一事,贾滩信用社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群众,以至于该点取消后仍有群众办理存款业务。
就这样,孙某在有群众存款时仍继续接待,唯一不同的是其向存款客户开具的存款开户单和存款凭条上没有贾滩信用社的印章。吸收上来的存款,孙某并未交于信用社,而是用于个人开发房地产和归还他人的借款。2013年至2015年间,孙某共计非法吸收存款318.37万元。
在判决书的最后,有一份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退赔清单,清单列示出需要退赔的受害人有105人,其中损失最多的人有27.5万元,最少则为1千元。
侵占单位资金
孙某不仅在利用存款业务非法敛财,而且在贷款业务方面也狠下黑手。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为14人办理个人贷款,共计196万元。之后,其中12人在贷款到期前,将本金共计161万元交给孙某让其归还贾滩信用社。孙某在收到资金后,分别向12人出具了还款证明,但是却未向贾滩信用社上交贷款,而是将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以偿还其在经营小产权房时欠下的借款,剩下部分用于个人房地产开发。另外,孙某还借用两人共计35万元贷款。
贷款到期后,贾滩信用社向孙某催要,孙某无力还款随即逃匿。2016年1月,鹿邑农商银行将其开除。逃亡三年之后,孙某终于迎来了制裁。2019年6月23日,大连市公安局民警将孙某抓获。
2020年9月,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孙某私自利用其持有的空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河南省农村存款凭条,在上述开户单、凭条上签名或者加盖其本人印章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18.37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孙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贾滩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身份及职务便利,采取收回客户贷款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本应交至单位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表示,孙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孙某退赔各被害人以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