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提及应收账款不真实、供应链信托业务底层资产虚假;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等违规业务
近期,有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公司已收到监管近期下发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其中有多项评价要素较上年有所调整。
“大的框架和体系基本没变。”一位信托业人士表示,但是加入了一些新的监管政策导向作为标准,比如压降指标。
亦有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称,监管评级增加了限制性条款评价,比如,对年内收到两次处罚决定的机构,以及对高风险机构均不评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拿到的一份“监管评级定性因素表”中显示,有23项评价要素细项较上年有所调整,多以增加的形式补充进表内,主要涉及风险监测与防控、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信保基金认购等多项评价要素子项下的细项调整。
亦如上述信托业人士所述,监管年初提及的“两压一降”指标落实情况已被列入“监管政策落实情况”评价要素子项下,作为新增评价要素细项。
新增细项最高可扣4分
21世纪经济报道注意到,在上述调整的23项评价要素细项中,扣分项最高限度为每项4分,涵盖了监管提及的“两压一降”相关指标落实情况。
具体来看,包含:未落实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管控要求,或变相突破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风险排查结果不真实或排查出的风险项目未及时纳入台账管理;监管年度内新发生金融同业通道业务;未完成金融同业通道业务压降计划,或虚假“压降”金融同业通道业务未完成;融资类信托业务压降计划,或虚假“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
若触及以上5项评价要素细项中的任意一项均可被扣2-4分。
此外,若评价期内新设立或变相设立非标资金池,或者未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工作,则直接扣4分。
在信托公司与股东关联交易情况评价项下,新增了“信托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履行股权事务管理职责,未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制度,或未及时履行股权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职责等”评价要素细项,若触及则扣1-3分。
而在股东责任履行情况,新增“信托公司股东存在入股目的不端正、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和“主要股东未按监管要求向公司或监管部门履行报告或告知义务”,分别可扣1-2分。
在风险监控与化解方面,监管亦增加了4项细则。
扣1-2分的评价要素细项有3项,分别为,信托业务涉嫌虚构底层资产,如应收账款不真实、供应链信托业务底层资产虚假等;与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个人贷款等业务时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或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未按监管要求完成风险资产处置目标。
除此之外,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交易所书面警示且被查证属于违规行为的则每次扣1分。
还值得关注的是,在外部评价模块下,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的评价要素细则全部进行了调整。
此前,“评价期内拖延认购保障基金”和“评价期内未足额认购保障基金,或者拒绝认购保障基金”等情况分别只扣0.5分、1分。如今,该两项合并为了“未及时、足额认购保障基金”,扣分浮动性增加,改为所扣分值=(应认购基金-实际认购基金)/应认购基金*1分;回调分值=补认购金额/(应认购基金-实际认购基金)。
此外,替换了此前报送资料和规避认购的评价要素,改为了“以固有资金垫付基金或向投资者转嫁认购责任”和“人为调节信托业务分类以规避基金认购要求”,分别每次扣0.3分、每次扣0.2分。
在信保基金流动性支持、资产收购等资金运用情况方面,调整为了3项评价细则,分别为在未提供足额有效担保、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和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借入基金流动性支持;将流动性支持或反委托收购资金挪作他用;未及时偿还流动性支持本息或反委托收购业务标的资产最低清收额。
上述3项若触及则分别每次扣0.5分。
监管评级定性因素多数采用扣分制,但亦有个别评价要素设置有加分项,这代表着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的方向。
新增多项加分评价要素
调整后的监管评级定性因素表中有12项加分项,其中4项为新增,且新增项加分力度较大,均为1分。
具体新增项有:做好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和复市复业工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和行业的信托支持力度;多元化开展绿色信托业务;加大对脱贫攻坚或“三农”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科技创新发展。
剩余原有的8项加分项中,加0.5分的评价要素细则有4项,分别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价期内新成立的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50%(含)以上为直销;评价期内设立3项(含)以上公益(慈善)信托;评价期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并对当地做出较大贡献或者影响。
加0.2-0.4分的情况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能实现专人专岗,工作人员具备一定专业能力;董事会下设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协助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能。
加0.5-1分的有,公司股东在评价期内进行增资;获得3项(含)以上创新业务资格,并且在评价期内开展情况较好的。
据悉,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定量和定性评价要素各占50%的权重。每项定量指标和定性要素经权重调整后所占分值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简表》一一对应。监管人员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按照限制性条款对评级级别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监管评级最终将信托公司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85分(含)至90分为A-;80分(含)至85分为B+,70分(含)至80分为B-;60分(含)至70分为C+,60分以下为C-。
最重要的是,评级结果与业务挂钩。
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仅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
发展类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也可以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
创新类信托公司,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亦可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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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英子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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