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全国农技中心下发了《2020年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提到,水肥一体化是根据农作物水分和养分的需求规律,实现水肥综合调控和一体化高效管理的技术,需要配套灌溉施肥设备。
据了解,软体集雨补灌技术是以设施棚面、窖面或专门铺设的集雨收集雨水,蓄集于软体集雨窖池中,配套滴管、注灌等设备进行灌溉或补充灌溉的技术模式。该技术应用需要配套新型软体水窖(池)、滴管、住水枪等高效节水灌溉设备及水溶肥、液体肥等。
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旱作节水农技术推广项目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于2020年3月17日在武威市公共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参与竞标企业15家,最终由甘肃润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中国质量万里行在2020年接到举报称,甘肃润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在前期招投标过程中未经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允许,使用其相关水窖产品的技术参数参加招投标,并最终中标。举报内容中提到,水窖产品表面没有喷涂相关生产厂家商标、厂名以及厂址联系方式等最基本标识物。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产品所用材质质量为劣质产品,此外水窖的抗老化、抗酸碱,抗穿刺等实际参数与标书中描述严重不符。
项目现场拍摄产品包装上没有明显的标识
举报中提到,甘肃润农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标项目现场安装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偷工减料,明显不符合软体集雨水窖安装规范,容易造成软体集雨水窖使用寿命达不到设计时长,此外在很短时间内将造成水窖破损、撕裂,下沉等无法使用情况。举报中还提到,安装的水窖存在实际储水方量不足情况,以标称10m?软体集雨水窖为例,经过现场测量,包含集雨面在内,该类型水窖长3.3米,宽2.5米,深1.1米来计算,实际存储水方量为9.075m?,实际储水量只有标称的90%,存储量明显不合格。水窖产品设计有明显瑕疵,软体集雨水窖周边集雨面明显偏小;水窖表面集雨孔设计不合理,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办法及时收集软体水窖表面下落雨水,达不到收集雨水目的。
据记者去年11月从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农业农村局了解到的情况,中标方甘肃润农节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生产商家名为安丘润龙塑业有限公司。
据天眼查显示,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宿家埠工业园,是一家集装箱液袋,水囊,油囊,帐篷,塑胶游泳池,塑胶沼气池,水袋,吨袋,桥梁预压水囊,pe塑胶薄膜,PVC塑料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
就以上举报问题,记者当时从天祝县农业农村局得到的回复是,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设施均符合中标文件和各项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
问题的争议点围绕在水窖的专利上。
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将专利标识标注在可单独的销售软体集雨水窖上,使公众误以为该公司的软体集雨水窖产品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
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从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看,只涉及软体集雨水窖的安装范畴,保护的对象是土壤层、软体集雨水窖和三个独立要素之结合方式,而非软体集雨水窖之单独要素。该实用新型专利并没有涉及对软体集雨水窖产品的形状或结构进行改进,软体集雨水窖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不一致,该公司的软体集雨水窖产品并不属于该专利的专利产品。此外,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在该专利没有授权日(“2020年08月04日”)之前,已将专利申请号改为专利号印于在其软体集雨水窖上。
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一种软体集雨水窖”。
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名称
那么,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安装的水窖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的专利号;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据天眼查显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此前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起诉安丘市锦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开庭审理。
记者采访了几位业内相关律师,律师表示,鉴定企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企业仍需将实物以及专利书进行对比才能进一步进行判断。
去年底,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起诉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
据悉,今年2月,两家企业的“专利纠纷”有了结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信息显示,据《专利法》第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国机亿龙(佛山)节能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专利权人(安丘市润龙塑业有限公司)专利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