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2021年4月,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接受黄梅香等56名康美药业投资者委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
2018年底,因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20年5月14日,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调查认定,2016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等,使康美药业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正式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转换。
二、案件评析
《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在康美药业案中,广州中院明确了此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该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投服中心已于2021年4月23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并于4月30日向广州中院提交。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和顺利落地,是证监会党委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深入贯彻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