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市场监管厅(局)、银保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我们制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