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刘学:更多的平台崛起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

3月20日,在2021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平台经济:促进共享发展”讨论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刘学表示,规模效益递增及因此带来的成本优势,使得率先突破临界规模的平台非常容易达到垄断地位,所以平台需要监管,但要把治理权交给平台公司。

刘学认为,绝大多数平台的崛起源于技术、源于商业模式创新,而不是监管套利。但平台公司的角色复杂而又多重,它首先是一个与其他替代模式,包括传统的企业和其他类似功能的平台进行竞争的一个企业,同时又是一个多边市场的管理者。

“作为企业,平台公司拥有非常强烈的排除竞争、追求垄断地位,进而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作为平台市场的管理者,平台公司制定平台市场的游戏规则并保证这些规则能够得以实施。比如平台市场的准入规则由平台公司来制定。平台公司通过定价机制,特别是流量的分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平台生态系统创造的价值,在平台的参与人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平台公司还对平台的决策权在平台参与人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拥有巨大的话语权。”刘学认为。

刘学提到,在平台市场,平台公司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当然平台公司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不受到任何力量的约束。平台具有非常显著的先动者优势,平台可以转换客户成本来锁定客户,平台具有非常强烈的网络效应,大数据积累能够使先动者具有非常有利的匹配效率优势,规模效益递增及因此带来的成本优势,这使得率先突破临界规模的平台非常容易达到垄断地位,甚至赢者通吃。

“垄断地位加上大数据、算法、海量的资金+游戏规则制定与实施的权力,这些独特的地位、资源与权力的结合,在互联网平台公司创造性的力量的开发之下,它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力量,这种力量仅仅靠市场力量是绝对不足以抗衡的。所以在看到平台发展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巨大价值的同时,要意识到平台需监管。”刘学认为。

刘学建议,在任何情况下,监管者都不要试图去剥夺、取代平台公司的治理权、自治权,虽然大家看到了平台有很多问题,平台公司确实有基于垄断地位做了一些侵害有关利益相关者,但是把治理权交给平台公司,这是整个社会最好的选择、最优的选择。因为技术、数据在它手里,由它来制定并实施这个规则,从社会角度看,一定是绩效是最优的、成本是最低的。

“平台监管的重点有两个:第一,保护竞争,对平台公司的反竞争行为要予以控制,平台竞争的发展绝对不仅仅取决于现有的平台,更多的平台崛起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关键;第二,保护平台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刘学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