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等多城租房政策加码,长租公寓迎来严控

2月4日,上海市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严控租金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存量;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行为。

《意见》明确,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宽至监管账户。

资金收付方面,《意见》则规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

蓝鲸房产注意到,2021年开年以来,至少已有北京、上海、郑州、深圳、青岛、宁波、中山等多个城市出台住房租赁相关政策。

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任务之一。住建部部长王蒙徽近日表示,大城市房价高,租赁市场也存在着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不规范、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重视解决好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问题。

在各城的政策中,租金贷仍是关注的重点。如2月1日,北京市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强化对分散式长租公寓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防范住房租赁行业经营风险,切实维护住房租赁消费合法权益。

北京新规限制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数额,明确规定向租客预收的租金数额不能超过3个月租金,同时收租客租金和支付给房主租金的周期必须匹配,明确禁止“长收短付”经营模式。

深圳也拟规定,金融机构应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并将贷款全额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禁止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租金优惠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禁止在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此外,增加房源供给也备受关注。如上海明确,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多主体加快形成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宁波提出,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