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全国统一市场”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国家为适应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在这一背景下,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再次受到关注。9月9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快完善国内统一大市场,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循环,塑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作用”。那么,什么是全国统一市场,为什么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其中遇到的障碍又有哪些呢?

什么是全国统一市场

一般认为,构建全国统一市场的目的是要达到商品和要素在国内各地区间自由流动的理想市场状态,地区间统一的市场条件则是其基础。如果与国际贸易相对照,那么全国统一市场可以看作是国家间贸易与投资充分开放的国内情形。当然,国内市场的统一程度通常要比国际市场高得多。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欧洲市场基本实现了货币的统一,这在一国之内则几乎是天然的条件。在中国,各地之间在市场监管、税收征缴、社会治理等方面都遵循统一的法律制度,即便规则细节可能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相比国家间的情况也要小得多。

与统一市场相反的概念则是“市场分割”,表现为地区间市场各自为政、相对封闭,跨地区的经济往来等则受到阻碍。具体来看,市场分割在商品和服务上的表现是不同的。有形商品主要体现为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流通环节受阻。这里讲的“流通”主要涉及批发、零售、物流等行业,包括近年来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与快递配送。服务则大多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发生的特点,或者说需要提供该项服务的劳动者“现场”生产,因而拥有专门技能的劳动力要素流动受阻是主要原因。另一种常见的要素是资金,跨地区投资活动就是资金流动的表现。不难理解,企业开拓市场的过程并不一定是将商品由一个地区销往另一个地区,而是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地区投资建立生产设施。换句话说,国际经济学经常讨论的贸易与投资间关系问题,在国内市场情境下同样也是存在的。顺便提一下,与商品流通相比,劳动力和资金这些要素的地区间流动方式及妨碍因素有较大不同,因此不少时候讨论的统一市场实际是侧重商品流通的狭义范畴。

那么,怎么判断市场是否统一呢?需要指出的是,绝对的统一市场在现实中是难以找到的。各地间的历史文化、习惯风俗、自然条件本身存在差异,这些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跨地区的经济交流。所以,前面说统一市场是一种“理想”状态,就像我们刚开始学物理时,总是假设没有摩擦力、没有空气阻力的那样。在国际情境中,我们常用贸易额(量)、投资额的变化来说明国家或地区间经济往来的发展,这些指标持续增长的趋势就可看做是全球化进程的体现。而在一国之内,地区间没有海关,商品流动难以直接统计;跨地区投资与流动人口统计能够反映一些情况,但并不完整。因此,很长一段时间里,地区间价格差异被用来衡量市场的统一程度,因为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通常都会降低地区间价差,即所谓的“一价定律”。以价格数据为基础,经过一番计算处理以后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市场统一度是呈现上升趋势的。

为什么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

构建全国统一市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历史上的德国,曾经历过一个四分五裂、关卡林立,各个邦国各自为政的时期。不仅各地法规、度量、货币不同,商品在地区间流动还需缴纳关税。李斯特所倡导的“关税同盟”,则有力地促进了国内商品的自由流转,成为德国完成经济与政治统一,并通过工业革命实现崛起的基础。近代美国通过铁路网的建设,将东、西海岸连接到一起,促进了商品、资金在地区间的流动。加上《州际贸易法》《谢尔曼法》的颁布,地区间公平贸易得到了法律保障,基于全国范围的专业化分工成为可能。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欧洲着力推动建立统一大市场,目的也是为资源优化配置和中长期经济增长创造良好条件。

构建统一市场,是以价格、竞争、供求三者相互联动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空间维度上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直接地,统一市场意味着企业能够更加便利地扩大经营范围,从而接触到更多的顾客群体;消费者则能够获得来自更多地区的商品或服务,从而拥有更为丰富的选择。同时,统一市场有助于更好地应对供求变化及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供求变化的反映,价格信号是市场调节机制的组成部分。但若价格频繁大幅波动,则会给企业生产和居民消费带来负面影响。在许多情况下,供求变化是局地性的,一个地方产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或者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并不意味着全国都是如此。正如有时候会看到媒体报道,某些地方农产品收获以后“烂在地里没人要”,实际上只是在当地供过于求,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是有很大需求的。在全国统一市场的情形下,通过各地间商品的自由流动来调剂余缺,就能在较大程度上缓解局地性的价格波动,其背后是价格差异所引起的套利行为。反之,如果地区间贸易成本高企、市场分割严重,那么这种跨地区商品流动就会变得难以实现。

进一步地,统一市场还将带来更为充分的竞争。更大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同台竞技”,能够促进优胜劣汰。通常我们所说的竞争与垄断两种市场结构,实际也应当结合特定的地域空间来说——即便有很多家企业,若它们分布在不同的区域,而地区间市场又是分割的,那么它们相互间也无法形成竞争。由此,统一市场还将带来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与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密切相关。市场分割状态下所达到的“局部最优”与基于统一市场的“整体最优”往往是不同的。在大量生产活动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效应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不同地区“各干各的”,就容易带来重复建设与产业同构,由此形成的大量同质化产能还会引起恶性竞争等问题。

如何构建全国统一市场

构建全国统一市场的关键是减少妨碍地区间经济往来的因素,总的来看包括自然和人为两类。

先来看自然因素。如果两地间距离遥远,或者有山脉、河流阻隔,彼此交通、通讯不便,那么互相间的贸易、投资及人员往来就会受到影响。因此,从降低地区间交易成本、克服由自然因素导致的市场分割来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就是一个基本措施。不久前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就强调了物流、商贸、金融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

人为因素也会带来额外的地区间交易成本,其中又可以分为行政性因素和非行政性因素两类。行政性市场分割是政府直接干预地区间经济活动导致的。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不少地方政府通过开列收购目录、规定经营比重以及利用政府定价等手段,对产品流入或流出当地设置障碍,其范围主要涉及居民消费品和初级农产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绝大多数商品实现了基于市场机制的自由流通,以政府行政干预流通活动为基础的“行政篱笆墙”已基本被打破。但在行政及公共事业领域,仍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限制采购地域范围,甚至直接指定供应商等方式排除来自外地企业的竞争。同时,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各地方政府在追求当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台了大量地区性的产业和投资政策,人为地给地区间市场规则和经营环境造成了差异。针对这些现象,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对已经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进行清理。从各地清理的政策来看,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可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并发挥竞争政策作用,是避免行政性因素导致市场分割的重要途径。

非行政性因素导致的市场分割主要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与商品销售中的各种行为特征所致。企业的经营扩张通常都具有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的特点,在逐渐建立生产与销售网络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存在尚未覆盖的市场范围,这是市场主体规模发展不充分的结果。由于大部分有形商品的销售活动都可以由专门的流通企业来承担,流通体系是否发达、高效,就成为决定能否实现“买全国、卖全国”的关键因素。此外,也有一些企业以获得更多利润为目的,在不同地区采取差别化的销售策略,并限制销售商的跨地区经营行为,或者与直接竞争对手协商划分经营范围,这也会带来市场分割的结果。根据其具体做法,若对流通环节的限制属于《反垄断法》所界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则还有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例如,安徽省工商局就曾在2016年查处了信雅达等3家密码器公司旨在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

近年来,流通领域中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对统一市场建设产生了促进作用。在网上购物日趋成熟、快递物流日益普及的条件下,“线上下单+物流配送”的模式达到了相比传统实体零售更快的扩张速度,甚至在不同的销售地区基本实现了“同品同价”。随着电商企业地域范围的扩张,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逐渐被纳入到一个更为统一,进而竞争程度更高的市场环境之中——线下流通企业也包括在内。疫情期间,我们还看到了利用新技术手段实现远程教育、医疗甚至文化旅游的现实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服务产品的本地化供给属性。可以看到,新模式、新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扩大商品乃至服务所能触达的地域范围,突破其经营范围扩张所面临的限制,并减少销售范围约束、区域性垄断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市场分割。因此,通过促进模式创新与技术应用来完善全国统一市场,也就成为了当前的一项重点措施。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国内统一市场在给消费者带来多样化选择的同时,也要求企业经营者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竞争思维,更新经营意识。尤其在通信及流通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本地化”经营思路恐怕会越来越难以维系。因为即便不开拓市场,竞争对手也会不请自来。这也要求地方政府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采取新的策略:只有顺应统一市场建设的要求,以更好的营商环境吸引资金和人才,才是形成“新优势”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