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开启新征程

近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也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迈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两个文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硬性规定,对股东、股权结构、资金、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监管框架,奠定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虽然起步较晚,但在较长的时期内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实际上已经客观存在,各自发展的路径、规模、形式都有很大的不同,总的来看,主要有几大类。第一类是央企,以单一金融机构为主向其他金融业务拓展,形成综合化的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其基本都具有全金融牌照,业务综合;工、农、 中、建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第二类是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角色,持股金融企业,整合地方核心金融资源,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形成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其目的是充分调动运用金融资源,助力当地经济发展。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已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坚力量。第三类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零售贸易等业务,由于主营传统产业利润下滑,民营资本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实现产业转型,如海航集团、苏宁、恒大、新希望等。第四类是金融科技公司。信息科技企业在互联网领域取得优势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等。虽然都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但这些企业的驱动因素、商业模式、管理方式,甚至开展金融业务的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各自的盈利能力和风控水平差别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风险管理水平低。我国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是实体企业盲目跨界兼并而形成的,企业本身就缺乏风险管控的基因,在兼并后也就难以对金融业务板块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即使是各业务分公司有独立的风控部门,但是缺乏全流程的风险管理思维,无法从集团层面来进行风险管控和整体把控。二是违规经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故意组织架构复杂的股权方式,通过隐匿股权来源,进行层层嵌套、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最大限度地扩张放大财务杠杆,来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还有少数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把金融机构当做“提款机”。三是风险关联的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各自有着完全独立的业务流程、管理团队、以及运营系统,统一管理实施起来比较难。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层级过长,子公司和孙公司过多,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子公司运行难以有效管理,一旦失控,造成巨大风险。

《决定》和《办法》填补了监管上的空白,有利于解决这些风险隐患,促进宏观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两个文件对金控集团的制度进行了整体考虑和系统设计。一是严格准入。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自身要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才能控股金融子公司。《决定》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对于此前已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逐步消化存量。二是风险隔离。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不能直接从事金融业务,只能开展股权投资和管理,具体金融业务由控股的金融机构开展,相互独立,分业经营,相互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三是全方位监管框架。从集团整体的视角,明确股东资质、资本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隔离等标准。从宏观审慎管理角度,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和风险实施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四是明确监管主体。延续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现行的监管分工来实施监管。

《决定》和《办法》的实施加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对金融发展的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面临着深度调整。一方面,有利于正本清源,规范金融市场。对于一些难以达到监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将金融业进行分离,有助于抑制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无序扩张,有效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让金融回归本源,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在有效风险隔离机制的基础上,通过交叉销售、资源共享、多元化金融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内提供符合其信用特点的产品,有助于提高金控集团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规模经济,促进金控公司良性发展。可以预计,一些资本实力雄厚、金融业务领先、科技优势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将会进一步扩大优势,将会产生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