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办法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全称拟调整为《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于9月1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取消证券评级业务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二是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三是完善证券评级业务规则;四是增加独立性要求并专章规定;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六是强化自律管理职能;七是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八是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备案要求,规定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明确了备案的业务范围、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重大事项变更备案的适用情形和时限。

征求意见稿对评级业务的资质提出要求。立足标准不降低,征求意见稿规定,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鼓励实收资本与净资产达到一定数额、评级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高级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要求的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此外,还完善评级业务规则。明确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制度,新增委托协议签订、项目组管理、尽职调查、三级审核、评级调整、评级质量控制、终止或撤销评级等规定。

此外,还增加独立性要求并专章规定。要求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独立得出评级结果,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并向董事会、监管机构报告。要求将评级委托方纳入利害关系范围和回避范围。

征求意见稿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结合多年来的监管实践,要求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明确了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新《证券法》、《联合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