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9月7日报送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字〔2020〕17号)显示,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非个体工商户类的单位特约商户,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警告并处罚款2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字〔2020〕18号、19号)显示,王洪亮(时任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和于焕(时任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反洗钱专员)对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直接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2人各罚款1.1万元。
银盛支付是银盛集团旗下子公司,总部位于深圳,成立于2009年,于2011年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是首批27家机构之一,并在2016年成功续展支付牌照。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业务。
银盛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盛集团”)创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高科技为主导、金融服务为主体、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是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现有20家控股子公司、53家分公司、200多个地市业务部及逾650万商户,年度金融类资产交易超过万亿元。集团旗下拥有2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银盛通信、银盛支付、银盛通、e票通、海盟国旅”等多个品牌。集团旗下子公司包括银盛通信有限公司、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银盛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银盛征信有限公司、怀集县天涛莫湖水电站有限公司、广州银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盛支付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等,业务覆盖除西藏以外的全国主要地区。
据界面新闻报道,今年以来,银盛支付已多次涉违规被监管处罚。7月,银盛支付宁波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存在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推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535万,4名相关责任人被罚合计27万元。4月,银盛支付总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照规定推送可疑交易报告,被罚40万,董事长李鲁被认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遭罚2万元。3月,银盛支付重庆分公司于因未按规定管理特约商户等原因被罚139万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制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盖章)
报送时间:2020年9月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银罚字〔2020〕17号
1.非个体工商户类的单位特约商户,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2.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警告并处罚款2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0年9月7日
2
王洪亮(时任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
长银罚字〔2020〕18号
对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0年9月7日
3
于焕(时任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反洗钱专员)
长银罚字〔2020〕19号
对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0年9月7日